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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18
《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温州市龙湾区经侦大队:报案人:浙江十足商贸有限公司 犯罪嫌疑人:杨*虎,1986年6月17日生,汉族,青海省大同县人犯罪嫌疑人:张*东,1984年2月27日生,汉族,河南省平舆县人犯罪嫌疑人:祁*兄,系杨*虎女朋友,1985年1月14日生,蒙古族,青海省乐都县人,涉嫌犯罪事实1:犯罪嫌疑人杨*虎,于2007年9月8号经浙江十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用,自2008年4月7日至2009年7月7日在公司任店长一职,犯罪嫌疑人杨*虎,在公司连锁店时代分店从事店长工作期间(具体为2009年6月份),先后数次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采取非法截留、侵吞的
2、方式,侵占公司即刮型彩票,(该类型彩票,返奖率高,兑现快),犯罪嫌疑人将公司彩票占为己有,涉及金额为43784.1元,(该价格为进价,零售金额为47758元),在上述行为败露后,自觉无偿付能力,又恐公司对此事追究其法律责任,遂于2009年7月7日潜逃,以逃避法律的打击。涉嫌犯罪事实2:犯罪嫌疑人张*东,于2007年3月5号经浙江十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用,自2008年4月25日至2009年7月7日在公司任店长一职,犯罪嫌疑人张*东,在公司连锁店城南龙居分店,从事店长工作期间(具体为2009年6月份)先后数次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采取非法
3、截留、侵吞的方式,侵占公司即刮型彩票和香烟,犯罪嫌疑人将公司财产占为己有,涉及金额为15839.9元,(该价格为进价,零售金额为17368元),上述行为败露后,自觉无偿付能力,又恐公司对此事追究其法律责任,遂于2009年7月7日潜逃,以逃避法律的打击。涉嫌犯罪事实3:祁*兄于2007年9月8号经浙江十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用,2008年8月13号任浙江十足商贸有限公司店长一职,(2009年6月到7月)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采取非法截留、侵吞的方式,侵占公司财产2605元,上述行为败露后,自觉无偿付能力,又恐公司对此追究其法律责任,遂于2
4、009年7月7日潜逃,以逃避法律的打击。犯罪嫌疑人,杨*虎,张*东与祁*兄,作案手法相同,并在同一时间潜逃,且平时关系密切,电话联络频繁,且在7月7号,有目击证人看到张*东与杨*虎一同到火车站,三人共同侵吞公司财产62229元,(进价)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现特请求对杨*虎,张*东,祁*兄,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予以立案侦查,以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我司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5、 报案人:浙江十足商贸有限公司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1997年颁布的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以累计金额计算。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6、及检察院等部门联合颁布的立案标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相关法规: 一、概念及其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
7、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
8、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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