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侵权责任构成的因果关系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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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浅析侵权责任构成的因果关系院系部民商法学院年级2009级专业法学学生姓名杨书梅班级4班学号09214010529指导教MU高健(副教授)浅析侵权责任构成的因果关系[摘要]:本文从正反两方面介绍了有关因果关系的学说,着重介绍了条件说、原因说、法规目的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内容以及条件说、原因说、法规目的说的缺点和相当因果关系说的优点。相当因果关系说能更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较好地解决了法官判案的因果关系标准,最能体现法的价值。我国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应该准确理解其“相当性”,以相当性标准为主

2、,以其他学说为补充,并能合理确定受害者的证明程度。[关键词因果关系;条件说;原因说;法规目的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引言]:因果关系不单是一个哲学上的重要命题,它还是民商法上一个至今争论不休的问题。就目前而言,我国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虽较以往更加深入和广泛,但就如何认定因果关系还众说纷纭。这不仅不利于我国侵权行为法的研究和发展,而且也不利于司法审判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因此,加强民事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探求因果关系确认与排除的规则,对完善我国民事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3、。本文拟通过分析、研究有关民事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学说后,针对我国的国情,提出在认定因果关系上采纳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这不仅有利于我国民事侵权法理论的完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能更好地体现“司法公正”的原则。一、因果关系学说述评条件说是由奥地利刑法学家格拉赛所创建的。根据格拉赛的看法,如果从思想上将行为者从损害事件中排除,事件的发展序列没有改变,那么该行为人的行为不能成为损害结果的原因。而一旦行为者从思想上被撤换,损害结果则无由发生或以完全不同之形式发生,据此即完全有理由认为该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了引致损害结果的效

4、力,应由行为者对此负责。此后不久,德国学者冯.布瑞于格拉赛学说的基础上,注意到了作为原因的条件可能出现的复合性特征,在有效原因观念的支持下,深入剖析了具有原因力的条件之不同类型,提出了:损害结果有时是多个原因共同所致,而一般情况下各原因子其中之具体作用无法区分的观点。因此条件说又被称为同等说。111条件说是大陆法系研究侵权行为的最古老学说之一。此种观点认为,“无此行为,必不生损害,则行为与损害之间即可肯定具有因果关系;若无此行为,损害仍会发生,则行为与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其缺点主要有:第一,它把所有的条

5、件都同等地看待,没有区分条件之间的作用,这样在共同侵权行为中,不能确定各侵权人所承担的责任大小和范围;第二,条件说认为所有为损害的发生提供条件因素均为损害发生的原因,这样就把因果关系的网络撒得过大,往往把许多无关紧要的因素也牵涉进来,扩大了认定责任主体的范围,反而难以确定究竟谁是真正有责任的行为人。条件说在认定因果关系上缺乏灵活性,在稍微复杂的因果关系认定中往往出现不合理的认定结果。因此,条件说现在仅在一些简单的案件中适用,已被排除在主流学说之外。図正是由于客观事物之问的复朵联系决定了在归责的时候,必须考

6、虑引起结果发生的各种原因Z间的区别,从而确定可归责的原因。正是在条件说的发展、修改过程中产纶了原因说。原因说是批判条件说而出现的学说,是对条件说进行检讨的产物。⑷原因说认为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众多条件中,并非所有的条件都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只有那些对损害结果在时间、空间上距离最近,或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到有效作用的原因,才是损害发生的真正原因,从而应当使行为人承担责任。原因说的缺点:第一,原因说只提出耍把条件与原因区分开来,但是并没有明确如何区分开条件与原因,只是给了一个主观、宽泛的标准,而在现实生活屮

7、,往往是损害发主的条件错综复杂,对损害结果的作用难分轻重,所以原因说在审判中适用的难度有时会很大。第二,原因说把众多条件中所谓的“原因”认定为与损害结果发生唯一具有因果关系的因素,而排除其他条件对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这在事实上可能造成当不能认定“原因”的时候,所有条件都与损害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从而受害者无法获得赔偿的不合理情况发生。⑷法规目的说是德国学者拉贝尔在20世纪40年代所创立,并由其学生凯莫尔教授所发展,现在已经成为德国的通说⑸。法规目的说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以法规的目的来决

8、定。行为人就其行为所引发的损害是否应负责任,基本上是法律问题,依照法律规定来确定,是理所当然的事。其缺点主要体现在:第一,并不是所有的权利都被法规目的所包括,也并不是所有的侵权行为都有法律来规制。依照法规目的说,在某些特殊侵权行为发生的吋候,权利的保护就毫无希望可言。并且以法规目的來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事实上会造成法律漏洞,使得侵权人在法规目的掩盖下逃避法律责任。例如,侵权人知道某一法条是为保护某一权益而设的,他就可能将受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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