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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9
《浅析侵权责任构成的因果关系定稿》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山东政法学院本科毕业论文浅析侵权责任构成的因果关系院系部民商法学院年级2009级专业法学学生姓名杨书梅班级4班学号09214010529指导教师高健(副教授)2013年4月28日16浅析侵权责任构成的因果关系[摘要]:本文从正反两方面介绍了有关因果关系的学说,着重介绍了条件说、原因说、法规目的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内容以及条件说、原因说、法规目的说的缺点和相当因果关系说的优点。相当因果关系说能更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较好地解决了法官判案的因果关系标准,最能体现法的价值。我国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应该准确理解其“相当性”,以相当性标准为主,以其他学说为补充,并能合理确定受害者
2、的证明程度。[关键词]:因果关系;条件说;原因说;法规目的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引言]:因果关系不单是一个哲学上的重要命题,它还是民商法上一个至今争论不休的问题。就目前而言,我国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虽较以往更加深入和广泛,但就如何认定因果关系还众说纷纭。这不仅不利于我国侵权行为法的研究和发展,而且也不利于司法审判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因此,加强民事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探求因果关系确认与排除的规则,对完善我国民事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本文拟通过分析、研究有关民事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学说后,针对我国的国情,提出在认定因果关系上采纳相当因果关
3、系理论,这不仅有利于我国民事侵权法理论的完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能更好地体现“司法公正”的原则。一、因果关系学说述评16条件说是由奥地利刑法学家格拉赛所创建的。根据格拉赛的看法,如果从思想上将行为者从损害事件中排除,事件的发展序列没有改变,那么该行为人的行为不能成为损害结果的原因。而一旦行为者从思想上被撤换,损害结果则无由发生或以完全不同之形式发生,据此即完全有理由认为该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了引致损害结果的效力,应由行为者对此负责。此后不久,德国学者冯.布瑞于格拉赛学说的基础上,注意到了作为原因的条件可能出现的复合性特征,在有效原因观念的支持下,深入剖析了具有原因力的条件之不同类
4、型,提出了:损害结果有时是多个原因共同所致,而一般情况下各原因子其中之具体作用无法区分的观点。因此条件说又被称为同等说。条件说是大陆法系研究侵权行为的最古老学说之一。此种观点认为,“无此行为,必不生损害,则行为与损害之间即可肯定具有因果关系;若无此行为,损害仍会发生,则行为与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其缺点主要有:第一,它把所有的条件都同等地看待,没有区分条件之间的作用,这样在共同侵权行为中,不能确定各侵权人所承担的责任大小和范围;第二,条件说认为所有为损害的发生提供条件因素均为损害发生的原因,这样就把因果关系的网络撒得过大,往往把许多无关紧要的因素也牵涉进来,扩大了认定责任主体
5、的范围,反而难以确定究竟谁是真正有责任的行为人。条件说在认定因果关系上缺乏灵活性,在稍微复杂的因果关系认定中往往出现不合理的认定结果。因此,条件说现在仅在一些简单的案件中适用,已被排除在主流学说之外。16正是由于客观事物之问的复杂联系决定了在归责的时候,必须考虑引起结果发生的各种原因之间的区别,从而确定可归责的原因。正是在条件说的发展、修改过程中产生了原因说。原因说是批判条件说而出现的学说,是对条件说进行检讨的产物。原因说认为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众多条件中,并非所有的条件都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只有那些对损害结果在时间、空间上距离最近,或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到有效作用的原因,
6、才是损害发生的真正原因,从而应当使行为人承担责任。原因说的缺点:第一,原因说只提出要把条件与原因区分开来,但是并没有明确如何区分开条件与原因,只是给了一个主观、宽泛的标准,而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损害发生的条件错综复杂,对损害结果的作用难分轻重,所以原因说在审判中适用的难度有时会很大。第二,原因说把众多条件中所谓的“原因”认定为与损害结果发生唯一具有因果关系的因素,而排除其他条件对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这在事实上可能造成当不能认定“原因”的时候,所有条件都与损害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从而受害者无法获得赔偿的不合理情况发生。法规目的说是德国学者拉贝尔在20世纪40年代所创立,并由其学
7、生凯莫尔教授所发展,现在已经成为德国的通说。16法规目的说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以法规的目的来决定。行为人就其行为所引发的损害是否应负责任,基本上是法律问题,依照法律规定来确定,是理所当然的事。其缺点主要体现在:第一,并不是所有的权利都被法规目的所包括,也并不是所有的侵权行为都有法律来规制。依照法规目的说,在某些特殊侵权行为发生的时候,权利的保护就毫无希望可言。并且以法规目的来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事实上会造成法律漏洞,使得侵权人在法规目的掩盖下逃避法律责任。例如,侵权人知道某一法条是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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