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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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经济学院文件鄂经院发〔2017〕102号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内各单位:《湖北经济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审定,现印发实施。原《湖北经济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06〕50号)同时废止。湖北经济学院2017年12月29日—6—湖北经济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和深化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对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研究的顺利实施,促使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项目申请第二条教学研究立项范围。属于

2、以下范围的研究项目,均可申请教学研究立项:(一)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推进素质教育、创新教育方面的研究;(二)在组织教学,推动教学改革,加强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实习基地建设,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与各种合作办学,开展教学评估,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研究。第三条校级教学研究立项每年申报、评审一次,每年的5月对当年申报的项目进行立项评审。省级教学研究项目申请立项,原则上从校级立项项目中择优遴选。—6—第四条申报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一年,重大研究项目可适

3、当延长。第五条教学研究项目申请人为项目负责人,须是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本校人员。申请立项的项目组成人员一般不超过五人,并有明确分工。项目组成员当年参与申请项目不得超过两项。第六条申请校级教学研究立项,须由项目申请人填写《湖北经济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书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每年4月底前送交高等教育研究所。第三章项目评审第七条申报项目必须经过评审才能立项,项目评审工作由高等教育研究所组织。高等教育研究所对全校申请项目进行汇总、预审后,提交学校教学委员会评审。第八条教学研究项目评

4、审,采取分头审阅、集中评议、无记名投票方式。投赞成票的委员不少于教学委员会委员的二分之一的项目才获通过。第九条评审标准:(一)项目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实用性,成果在近期内能够推广应用,直接产生教学及其管理效益;(二)—6—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指导思想正确,论证准确严密,措施具体得力,具备开展研究的基本条件;(三)研究人员配备与分工合理,能胜任项目的研究工作。第十条经教学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教学研究项目,予以立项,由学校发文公布。省级教学研究项目申报,由教学委员会在校级项目中遴选推荐。第四章经费资助第十一条学校对获准立项的校级及以上教学研究项目给予一定的

5、经费支持,依据项目层次、类别不同采取不同的支持力度。第十二条项目经费在项目结题之后凭票据报销。项目经费须做到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高等教育研究所和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图书资料费、打印复印费、耗材费、国内调查研究费用、小型会议费等,项目经费不允许课题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第五章项目结题第十三条教学研究项目一经批准,项目负责人应按研究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完成,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执行期满,取得预期成果,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申请项目结题。第十四条—6—申请教学研究项目结题,须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湖北经

6、济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结题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提交项目研究报告和成果原件。教学研究成果的核心部分,一般须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没有正式发表的文字成果或不能以文字形式发表的成果,由学校聘请专家鉴定认可。第十五条对申请结题的项目,由高等教育研究所组织同行专家对相关成果进行鉴定,教学委员会根据鉴定意见决定是否予以结题。第十六条教学研究成果通过鉴定,项目正式结题,可按规定申报科研成果奖和教学成果奖,并计算科研工作量。对未按时间完成的项目及未能通过鉴定的项目,其项目负责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新的校级及校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第六章项目级别认定第十七条学校立项的教学研究项目

7、认定为校级,湖北省教育厅立项的高等学校省级教学研究项目及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认定为省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立项的课题根据立项文件确定级别。其他部门、单位发布的教学研究项目根据课题性质确定项目级别。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高等教育研究所负责解释,自发文起执行。原《湖北经济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06〕50号)同时废止。—6—湖北经济学院学校办公室2017年12月29日印发—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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