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区行政应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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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钟楼区行政应诉管理制度第一条为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行政争议的有效解决,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辖区内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以被告身份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第三条在行政应诉中,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第四条应诉的范围是:(一)对辖区内各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案件;(二)辖区内各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过上级机关复议依法予以维持的;第五条接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如有

2、特殊情况,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由本机关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以委托法律服务人员担任。第六条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与代理人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具体明确诉讼代理人的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诉讼代理人应认真做好应诉前的准备工作。第七条诉讼参与人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草拟答辩状。答辩状应当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观点鲜明,针对性强,法律依据准确。第八条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受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一)答辩状;(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四)授权委托书;(五)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九条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审理前,应当草拟代理词。代理词应当客观陈述事实,准确引用法律法规,理由确实充分,要求合理合法。第十条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按时出庭,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第十一条庭审期间,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应当对法庭的审理情况作出纪录。第十二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守国家秘密。第十三条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判裁定的,应当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4、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十四条所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及个人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一)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第十六条案件结束后,诉讼参与人应当写出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争议的事实及理由;(二)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过程;(三)判决或者裁定的结果;

5、(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七条各行政机关应当自诉讼案件结案之日起1个月内,将案件的有关材料上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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