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条例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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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振兴江西促进会建筑建材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条本工作委员会是上海市振兴江西促进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促进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第二条本工作委员会的宗旨是: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强化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团结广大会员,联合建筑界各方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促进会员单位合作、交流,提高我省在沪建筑业队伍整体素质,扩大江西建筑建材业在上海的影响,拓展在上海建筑市场的份额。本会坚持双向服务,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为促进江西建筑、建材业在沪持续

2、健康发展提供服务。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共创和谐社会。第三条本工作委员会的任务是:1、引导和推动会员面向市场,开展横向联合,推动会员合作与共同进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我省在沪建筑业企业的整体素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组织会员进行经营、技术等信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组织相互间的学习、考察;3、协助组织会员参加上海有关部门进行的建筑建材业的评优、评奖活动;4、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提供咨询服务;5、承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委托事项;6、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理的其他有助于促进江西在沪建筑建材

3、企业发展和交流的活动。第四条本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由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民主推荐,报促进会批准后产生,或者由促进会会长会议决定任免。工作委员会的主任负责本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的任期为5年。工作委员会的主任不能正常领导工作委员会工作时,应当指定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为本工作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工作委员会的重大工作决议,必须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第五条本工作委员会按照促进会章程规定,可以在促进会会员中吸收与本专业业务相关的会员,也可以在社会中发展会员

4、,在社会中发展的会员必须符合本工作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同时必须成为促进会的会员。在促进会会员中吸收会员,须经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报促进会理事会备案。在社会中发展会员,按照促进会发展会员的程序进行,即对象提出加入促进会的申请,由工作委员会报促进会批准,加入促进会后,再由工作委员会吸收为会员。第六条本工作委员会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设立秘书处,具体负责本工作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的专职工作人员由工作委员会聘免。第七条本工作委员会设专门的财会人员,负责本委员会的财务,同时纳入促进会的财务管理体系,接受促进会的指导与监督。工作委员会收取的会费归促进会所有。

5、促进会对工作委员会的会费等筹集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第八条本工作委员会涉及到主任、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变更,由主任会议通过后,报促进会理事会批准,由促进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工作委员会的注销,由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决定,并报促进会理事会批准,然后由促进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工作委员会注销后,由促进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剩余资产归促进会所有。第九条本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促进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

6、机关批准。第十条本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由促进会理事会负责解释。上海市振兴江西促进会建筑建材业工作委员会2012年3月18日《上海市振兴江西促进会对下属分支机构(代表)管理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促进会下属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简称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促进分支(代表)机构的规范运作和依法活动,促进分支(代表)机构积极作用的发挥,经促进会理事会同意,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第一条各分支(代表)机构是本促进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促进会承担。各分支(代表)机构必须遵

7、守本促进会的章程,接受本促进会的领导,不得另立章程,不得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但可制定工作条例,经促进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第二条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应由促进会理事会决定,由促进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必须具备规范的名称、固定的住所、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分支(代表)机构经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正式对外开展活动。分支(代表)机构需要变更负责人、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的,须经促进会理事会同意,由促进会负责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分支(代表)机构需要注销的,可以由促进会理事会作出决议,也可以由分支(代表

8、)机构的领导班子作出决议后报促进会理事会批准,然后由促进会负责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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