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管辖权的研究

ID:46087434

大小:61.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11-20

对民事管辖权的研究_第1页
对民事管辖权的研究_第2页
对民事管辖权的研究_第3页
对民事管辖权的研究_第4页
对民事管辖权的研究_第5页
资源描述:

《对民事管辖权的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对民事管辖权的研究摘要管辖权异议已经成为当事人拖延诉讼的合法手段,甚至己经成为一项公开的诉讼策略。这种行为对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也产生了较大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和尊严,造成了不良的社会效果,显然有悖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之初衷。因此,本文就目前存在的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建议,以供探讨。关键词民事管辖权异议规制作者简介:黄敏,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法庭助理审判员。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144-02一、问题的引出2010年4月19日,我院受理

2、了一起离婚案件。同年5月100,被告在答辩期限的最后一天向我院邮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本案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理由为申请人在上海市徐汇区购置了房产,并在徐汇区居住,但并无提供任何证据。在我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后,申请人又以同样的理由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一审裁定。相信从事审判工作的同志们也曾办理过类似的案件,也许和笔者一样也有这样的疑问,申请人既然知道提起管辖权异议,说明其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同时对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运用也比较了解,但为何明知自己没有任何证据却要提起管辖权异议?为何在一审被驳回后

3、又提起上诉?难道申请人不知在没有证据的支持下,其主张是不能得到法院采信?显然答案是否定的。在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无论有无合法理由,先申请了再说,对方当事人因此被拖得疲惫不堪,法官对此也无可奈何,法院案件也越积越多。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已经对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产生了较大影响,不仅使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及时实现,同时也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使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对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行为进行制裁,既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同时由于案件久拖不决,也使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产生

4、了怀疑,导致民众对诉讼产生了恐惧的心理,最终损害的将是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种现象进行分析,并对症下药。二、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现状以乐清法院为例,2011年,我院受理管辖权异议的案件20件,其中移送3件,裁定驳回17件,15件上诉,全部维持原裁定;2012年,受理管辖权异议的案件32件,移送2件,裁定驳回29件,25件上诉,全部维持原裁定;2013年,我院受理管辖权异议案件共33件,移送4件,裁定驳回29件,27件上诉,全部维持原裁定。通过分析,这些案件中除了极少数案件在管辖权上确实存在一定问题,多数案件的当事人都是在滥用管

5、辖权异议,其中有明知受诉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但仍提出异议的,如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却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裁定驳回后,又仅凭一纸上诉状向上级法院上诉,可见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意图十分明显。有被告为同一单位的多起案件中,被告数次提出管辖权异议均被两级法院驳回后,仍就类似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甚至有个别当事人为了拖延诉讼,在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和法院"玩失踪",以最大程度的拖延时间等等。通过分析,涉及管辖权异议的案件主要集中在离婚案件与合同类案件中。以我院2013年33件管辖权异议案件为例,离婚案件15件,合同类案件10件,这两类案件约占案件总数的75%o在离婚案件

6、中,常涉及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形,而对经常居住地的认定实务界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如有些法院只要当事人提供暂住证连续一年以上就可以认定经常居住地,有些法院则只以户籍地为准,这种裁判标准的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给当事人提供了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在合同类案件中,由于案件往往会涉及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等,因此当事人往往以管辖权的连接点在其他地方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其理由成立的案件却极少,仅占合同类案件的3%左右,如个别案件的被告的住所地确在其他法院管辖范围,但合同的履行地在我院管辖范围,因此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向合同履

7、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三、对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规制(一)必须严格限制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就必须予以审查。笔者认为,该条规定已远远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给审判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压力。因此笔者建议对当事人起管辖权异议应加以必要的限制,如规定“当事人在提起管辖权异议时应当一并提供证明其主张成立的主要证据,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比例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时不能提供任何证据,因此,如有该前提条件的限制,那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数量将会有显著的下降。

8、也许有人会有这样的疑问,如果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其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但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在答辩期限内提供,那么该限制条件是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正文描述:

《对民事管辖权的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对民事管辖权的研究摘要管辖权异议已经成为当事人拖延诉讼的合法手段,甚至己经成为一项公开的诉讼策略。这种行为对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也产生了较大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和尊严,造成了不良的社会效果,显然有悖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之初衷。因此,本文就目前存在的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建议,以供探讨。关键词民事管辖权异议规制作者简介:黄敏,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法庭助理审判员。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144-02一、问题的引出2010年4月19日,我院受理

2、了一起离婚案件。同年5月100,被告在答辩期限的最后一天向我院邮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本案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理由为申请人在上海市徐汇区购置了房产,并在徐汇区居住,但并无提供任何证据。在我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后,申请人又以同样的理由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一审裁定。相信从事审判工作的同志们也曾办理过类似的案件,也许和笔者一样也有这样的疑问,申请人既然知道提起管辖权异议,说明其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同时对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运用也比较了解,但为何明知自己没有任何证据却要提起管辖权异议?为何在一审被驳回后

3、又提起上诉?难道申请人不知在没有证据的支持下,其主张是不能得到法院采信?显然答案是否定的。在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无论有无合法理由,先申请了再说,对方当事人因此被拖得疲惫不堪,法官对此也无可奈何,法院案件也越积越多。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已经对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产生了较大影响,不仅使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及时实现,同时也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使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对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行为进行制裁,既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同时由于案件久拖不决,也使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产生

4、了怀疑,导致民众对诉讼产生了恐惧的心理,最终损害的将是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种现象进行分析,并对症下药。二、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现状以乐清法院为例,2011年,我院受理管辖权异议的案件20件,其中移送3件,裁定驳回17件,15件上诉,全部维持原裁定;2012年,受理管辖权异议的案件32件,移送2件,裁定驳回29件,25件上诉,全部维持原裁定;2013年,我院受理管辖权异议案件共33件,移送4件,裁定驳回29件,27件上诉,全部维持原裁定。通过分析,这些案件中除了极少数案件在管辖权上确实存在一定问题,多数案件的当事人都是在滥用管

5、辖权异议,其中有明知受诉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但仍提出异议的,如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却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裁定驳回后,又仅凭一纸上诉状向上级法院上诉,可见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意图十分明显。有被告为同一单位的多起案件中,被告数次提出管辖权异议均被两级法院驳回后,仍就类似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甚至有个别当事人为了拖延诉讼,在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和法院"玩失踪",以最大程度的拖延时间等等。通过分析,涉及管辖权异议的案件主要集中在离婚案件与合同类案件中。以我院2013年33件管辖权异议案件为例,离婚案件15件,合同类案件10件,这两类案件约占案件总数的75%o在离婚案件

6、中,常涉及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形,而对经常居住地的认定实务界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如有些法院只要当事人提供暂住证连续一年以上就可以认定经常居住地,有些法院则只以户籍地为准,这种裁判标准的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给当事人提供了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在合同类案件中,由于案件往往会涉及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等,因此当事人往往以管辖权的连接点在其他地方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其理由成立的案件却极少,仅占合同类案件的3%左右,如个别案件的被告的住所地确在其他法院管辖范围,但合同的履行地在我院管辖范围,因此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向合同履

7、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三、对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规制(一)必须严格限制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就必须予以审查。笔者认为,该条规定已远远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给审判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压力。因此笔者建议对当事人起管辖权异议应加以必要的限制,如规定“当事人在提起管辖权异议时应当一并提供证明其主张成立的主要证据,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比例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时不能提供任何证据,因此,如有该前提条件的限制,那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数量将会有显著的下降。

8、也许有人会有这样的疑问,如果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其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但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在答辩期限内提供,那么该限制条件是

显示全部收起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