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民对完善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几点思考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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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对完善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几点思考  黄晖吴廷军  一、引言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管辖权问题是评价民诉程序正当性和判决有效性的标准之一,法谚有云:“管辖权得不到普遍遵守将导致人类秩序的紊乱”、“超出管辖权所作的判决不必遵守”等等,这都生动地说明了管辖权制度的重要性。然而,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较为原则,有关的司法解释也不甚完善。因

2、此,从程序设计上完善管辖权异议制度已刻不容缓。本文拟结合法院审判实践,以如何实现诉讼公正与效率为目标,就管辖权异议制度存在的部分问题作一些初浅的探讨,以供商榷。  二、审判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辖异议权滥用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据此,管辖异议权是当事人不可剥夺的诉讼权利。由此可以理解为:只要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就应当作出相应裁定。然而,有权利的行使就有权利被滥用的可能,权利行使和权利滥用就像一对双胞胎,共生共存于我们的法制生活中,民事管

3、辖异议权也不例外。  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滥用诉权、无端地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滥用行为已屡见不鲜。从笔者所在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结果来看,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不当,被我院裁定驳回异议申请的案件占到了该类案件的90%以上,管辖异议上诉案件的维持率几乎达到了100%。  据笔者分析,当事人滥用异议权的目的不外乎一下几种:1、故意拖延诉讼,打持久官司(这是最主要的情况。原来上诉费才50元,根据新的收费办法现在已无需预交上诉费);2、打时间差,以图实现转移财产、隐匿资金的目的;3、节省诉讼成本(这主要存在于被告与案件受诉法院相距甚远的案件当中)。这些行为严重影响和干扰了人民法院的正常诉讼

4、程序,也造成了诉讼资源不必要的浪费,必须予以规制。  (二)双重裁定问题  在审判实践当中,被告往往不止一个(甚至还有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第三人)。但根据前文所述,主要有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人民法院都应作出相应的裁定,从而会发生关于案件管辖的双重裁定问题,继而发生了违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对同一程序性问题只能作出一个生效裁定的原则问题,必须引起注意。  发生以上问题,究其原因有两种:一是人民法院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后,发现应当追加当事人,而被追加的当事人又提出管辖权异议,致使法院不得不作出两个管辖权异议裁定;二是由于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人民法院已对当事人提出的一个管辖权异议作出了裁定,而尚未超

5、过答辩期的当事人又提出管辖权异议,从而导致双重裁定。  (三)审查期限问题  审限制度是保障案件得以迅速、公正审结的根本保障。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查期限作出相应规定。据笔者粗略估算,一个管辖异议案件的审理,从提出到一审裁定,再到二审终审退卷,大致需要50天的时间。这势必影响了案件的审判效率,有些当事人还会因为审判时间过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而对法院产生不满。  即便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5条中对人民法院就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裁定的期限作了15日的规定,但该期限仍然可能与

6、人民法院根据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指定给当事人的举证期限相冲突。如果自当事人提出异议次日起15日内就该异议成立与否作出了书面裁定,而此时当事人的举证期限(比如20天)尚未届满,这势必就强行剥夺了当事人的举证权利,有失公允。  三、对策和建议  针对我国关于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存在的上述不完善之处,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以供参考:  (一)对于规制管辖异议权滥用行为,笔者以为可以参照法国的做法。根据该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提出管辖权可能引起的费用,由在管辖权问题上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如败诉方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对其还得科处100法郎至10000法郎之民事罚款,且不影响可能对其

7、请求的损害赔偿。  由此,我国《民事诉讼法》不妨也设立一种程序性处罚制度,即对异议人(即上诉被驳回、维持原裁定的案件当事人)的滥用行为,一经查实,以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论,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经济制裁。  另外,我们可以通过收取诉讼风险保证金的方式来规制恶意上诉。  异议人不服裁定提出上诉的,要按照涉案标的额外收取诉讼风险保证金,并规定最低收费标准(例如不少于1000元);没有标的额的,按最低标准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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