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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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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过失危险行为的分析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危险犯通常发生在直接故意犯的场合,不要求犯罪结果,因此,只承认故意危险犯而否认过失危险犯的存在。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社会生活中的危险源也大大增加,风险社会风险的人为性和严重的后果,使得我们无法忽视某些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对于某些具有高度风险由于偶然因素没有发生实害结果的行为,过失实害犯对此是无法加以调整的。那些即使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高度危险行为,其在客观上所导致的足以使重大法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危险状态,在风险社会背景下也是不能容忍的。在高风险领域,为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最大限度地降低危险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
2、害,满足公众对法律的期待,有学者呼吁在刑法中引入过失危险犯。其合理性在于:第一,将过失危险犯纳入刑法是社会现实发展的需要。过失危险行为是否应该犯罪化,取决于其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高低。过失犯罪有时造成的严重后果甚至是实害犯有过之而无不及,鉴于过失犯罪严峻形势,在当前高风险领域中,有必要引入过失危险犯。随着科技成果的广泛运用,社会生活发达程度提高,工业产品的副作用也在不断地吞噬着科技进步的积极成果,日益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而且不限于传统上的易控制的食品卫生、质量等问题,又呈现出不易察觉、隐蔽性高,科
3、技含量增高,人为不确定因素增大,波已逐步显现出来。在食品中广泛使用的化学添加剂以及转基因食品等与科技发展相联系的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鉴于此,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施行,《刑法修正案(八)》对相关食品安全犯罪予以修订,在遏制食品犯罪方面确实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过失危险犯是伴随着现代高科技社会发展而岀现的新型犯罪,在刑法中规定与之相适应的罪名和法定刑,是刑法适应社会发展与变迁的需要的表现,对于完善刑事立法、保障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价值。及范围广等新的特点,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的风险因素第二,将过失危险犯纳入刑法是因为过失危险行
4、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不是所有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由刑法规制,刑法将某种行为予以犯罪化,不仅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要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过失危险犯中,行为人的过失危险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严重危险状态,如果没有其他因素的介入,顺其自然发展则会造成严重的实害后果。之所以惩罚这种行为,是因为这类犯罪对公共安全法益造成严重的威胁,它涉及特定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超乎个人利益,其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不言而喻。在这个无时无刻都充满着风险的社会,如果等到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现实破坏,才采取措施修补,不仅付出的代价巨大,而且“亡羊
5、补牢,为时晚矣”。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刑事政策由事后预防、消极惩罚转向于事前预防、积极惩罚,相应地在立法上的体现是法律明文规定了致人生命、健康于直接危险状态或发生其他重大危险的过失犯罪。①因此,确立过失危险犯,保证刑法提前介入保护法益,是世界刑事立法的一个趋势,也符合我国日益严重的过失危害行为作斗争的实际需要。第三,将过失危险行为纳入刑法,符合刑罚预防犯罪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目的。一般预防,是预防社会上可能犯罪的人实施犯罪,亦即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防止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走上犯罪的道路。②故意和过失行为都会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而对于过失行
6、为,刑法往往是在出现重大损害结果之后才处罚,在风险社会下,对无害行为可能带来的法益侵害风险越来越大时刑法却无法规制。通过刑法建立保护重大法益安全的过失危险预防机制,发挥刑法保护重大法益职责,可以对有可能构成过失危险犯罪的行为人起到警示作用,防患于未然。特殊预防,就是预防犯罪分子本人重新犯罪,亦即对犯罪分子适用和执行刑罚,是为了该犯罪分子本人不再实施犯罪行为。③过失危险犯的行为人具有人身危险性,这种人身危险性不同于故意犯罪中侧重行为人主观恶性深重的人身危险性。在过失危险犯中,行为人主观上的轻率疏忽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尽管过错程度轻微但在特定环境、特
7、定状态下有造成巨大损害后果的可能性。行为人这种过失性格,对于从事与重大法益密切相关的职业、行业时可能造成法益侵害具有潜在的因果关系,在特定条件下涉及重大法益的安全而表现出人身危险性,具有特殊预防的必要性。“将这一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意在通过建立一种外部的刑法制约和诱导机制,使行为人意识到过失行为的危险性和危害性,体会国家和社会对过失危险行为严厉的否定性评价。”④将过失危险犯纳入刑法,使行为人意识到此种过失行为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培养其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习惯,树立良好的规范意识,避免与过失危险行为有关的不良习惯的积累,有效防止过失危险行为的产生和发展。
8、第四,将过危险行为纳入刑法,与允许的危险理论并不冲突,也不会加重相关从业人员的心理负担。将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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