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举证责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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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举证责任探析《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侵权责任作了专章规定,这些规定理应有助于该类纠纷的处理,但司法实践中对于举证责任问题产生了很大分歧,要求出台司法解释的呼声很高。本文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结合现行卫生法规和处理该类案件的体会,就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举证责任问题进行分析并对通过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加以明确提出意见。一、医疗损害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与基本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英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有观点认为医疗损害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包扌舌:违法行为、损害后果、主观过错和上

2、述三个耍件具备时即推定的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的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侵权的认定及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还必须具备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这一构成要件。该条规定实际上是对第五十四条的补充。将该两条规定结合起来分析不难发现,《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疗损害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并无不同,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没有把医疗损害侵权行为作为特殊侵权行为对待。《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果医疗机构未尽告知说明

3、义务,损害患者知情同意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所指的违法行为并不是针対医疗技术行为本身,而是指违反了告知说明义务的行为;医疗机构违反了该义务,不管医疗行为本身是否存在错误,患者如发生损害后果,医疗机构都应承担责任。虽然如此,该条规定的侵权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与前述两条规定仍然是相同的。由于《侵权责任法》将医疗损害侵权行为规定为一般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基木的举证原则仍为谁主张谁举证。二、医疗行为的过错推定与侵权行为认定《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

4、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丿力资料。”该条规定了有条件的过错推定原则。有观点认为,这一规定仅仅涉及主观过错的认定,即便推定医疗机构冇过错,但尚没有证明与损害存在因果联系,故医疗机构仍不能承担责任。笔者认为,该观点有失偏颇,如果该观点成立,从实践上分析,在患者举证并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还要患者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联系,则该条规定没有实际价值。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就是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对于损害的发生

5、没有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关于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应当是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导致患者发生损害的过错,因此,在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情况下,除非医疗机构举证证明不存在导致患者损害后果的过错,医疗机构即应承担责任。三、举证责任分配基于上述分析可知,《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疗损害侵权行为基本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相应地原则上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但在一定情况下有条件地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分为以下三种:•是患者对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法定条件承担举证责任。二是

6、在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后,医疗机构应当举证证明不存在导致患者发生损害的医疗过错,否则,应当承担责任。该种情况属于有条件的举证责任倒置。三是在不具备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患者对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及该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联系承担举证责任。四、推定过错法定条件的证明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I•八条列举了推定过错应当具备的条件,对于如何举证证明存在这些条件及证明标准的高低则是很重要的问题。第二种情形或条件(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丿力资料)比较好判断,另外两种情形的认定则是司法实践屮的难题。笔者认为应当在平衡举证责任的原则下,根据医疗卫生

7、法规及规范的规定,针对不同的情形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认定,应当采用较低的证明标准由于医学的复杂性和患者举证能力的局限性,对该项违法行为的证明标准不宜过高。只要患者举证证明诊疗行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诊疗规范的具体规定,且法官根据一般生活经验有理由认为该诊疗行为可能与损害后果有关,患者即完成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在笔者曾代理的一起胎儿遗传疾病漏诊案中,一位38岁的孕妇在妊娠6个月后胎儿生长出现停滞现象,其就诊的妇幼保健院没有建议孕妇进行产前诊断,分娩后发现婴儿患猫叫综合症(一种罕见的

8、遗传性疾病)。卫生部《产前技术诊断管理办法》规定,胎儿发育异常或孕妇年龄超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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