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医疗纠纷的FDSC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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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它的内容,一是行为责任,就是由谁举证,二是后果责任,就是举证不能和举证不足的后果究竟由谁承担。具体包括:(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2)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证据,应当加以证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3)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法院对自己不利的裁判,即承担败诉的结果。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吋,应当根据《民法能则》的规定,按照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审查有无侵权以及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此来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

2、偿责任。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设身处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4条第(八)项规定:因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患者举证责任和权利虽然医疗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并不意味着患者没有举证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有些证据必须山患者进行举证,患者的举证义务在于证明医疗伤害的结果存在。例如,患者应以门诊病历、医院的收费收据等证据來证明其确实在该院就诊过,以受到医疗伤害后的病例、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伤害结果的存在。举证责任倒置只是将原来患者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

3、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义务转至医方身上,但这并无损于患者的举证权利,只要有确实的证据,患者依然可以提交给法院。所以患者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依然积极地收集证据。《中故处理条例》笫10条规定:患者有复印或者复制期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从容不迫其他病历资料。患者根据这一规定取得的病例资料复印件仍有权利向法院提供,以防止医院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综上述,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由患者就英在医疗机构治疗过程中受到医疗伤害承担举证丙,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

4、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既有利于实现实体法上保护弱者、实现实质正义的价值,又有利于实现程序法上提高举证效率及审判公正的目的。□♦纠纷中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在《若干规定》实施之前,依据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意味着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有责任对自己的特殊性,医疗行业是一项技术性很高的待业,专业性较强,要山不懂医或医学知识较少的中尉得一方来举证证明医院在医疗行为中有过错,是很困难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不仅是

5、对《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理论上的进一步完善,而且也对保护处于弱势的患者一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专业案件111被告举证的例子在国外很多,徳国很早就认为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在医师,医师执业就应该将各项医疗处置详载于病历,即不用担心不知如何辩解;此类专业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是世界趋势。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立法时所考虑的因素通常有两个,一是举证的难易程度;二是是否有利于被害人进行保护。如果将某一案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加在无视了证据材料又缺乏必要的收集证据的条件与手段的当事人身上,而占有或接近证据材料、有条件有能力收集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反倒不负举证责任,势必造成显而易见的不公平。医疗纠纷案件

6、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是从优先保护被害人的需要考虑。此外,“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也是从案件办理的公正和效率角度考虑,有早于及时全面地取得证据。□♦医疗事故举证新规则现代民法的和神说这一新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符合现代民法的精神,除了常说的诸如医院更有能力举证,证据掌握在医院手中等理由外,还有一个医学上的充足理由,那就是证据医学的原理医疗行为具有双重性,既可治病,也可致害。因此,一切医疗行为,包括疾病(身体)检查、化验、诊断、治疗、护理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医疗机构都应达到专业上要求的注意程度。而判断医疗行为是否达到注意程度的标准,必然要求医疗机构能举证证明所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必要的、合理的

7、、安全的(此所谓安全,指医疗行为对人体的危害是在可预见的合理危险的范围内)。在这三个判断中,必要性与合理性的判断,主要涉及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而安全性判断则主要涉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这三个问题作出判断,是医疗机构的职责。医疗机构履行职责,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就是一个收集资料(证据),以作出正确判断,采収合理措施的过程。如果资料收集不准确、全面,提出诊疗护理措施就可能会有错误,医疗行为就会给病人带來危害,反之亦然。因此,要求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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