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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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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与医疗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有区别吗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错或者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事故而引起对受侵害人的赔偿纠纷。在此类纠纷中,对医疗机构追究的是侵权赔偿责任。如果患方当事人选择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诉由,依照《证据规定》第四(八)条的规定,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分配举证责任。该举证责任倒置,是指结果意义上的责任倒置。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不能转移。但其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仍然应当围绕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与确信程度而在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转移。原告的起诉必须符合《中华人
2、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患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后,应当先行完成二项举证证明义务:一是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有医患关系。如挂号凭证、就诊病历、身份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据,据以确定“适格的原告”和“明确的被告”;二是证明患方存在有具体的损害结果。如伤残等级鉴定书、金钱损失数额凭证或者计算依据,据以确定“具体的诉讼请求”。患方完成了上述举证后,因尚未确定“事实、理由”,或者说尚没有确定“过错与因果关系”,人民法院还不能据此确定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在侵权赔偿责任的诉讼中,一般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即必须有证据证明或者依法推定侵权人的行为有过错(即行为的违法性),且该
3、过错行为与受害人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才能确定其和应的赔偿责任。确定过错的一般方式为证据证明,其特殊方式是依法推定。医疗侵权纠纷屮,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依照《证据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双不”承担举证责任:一是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二是证明其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也就是说,对医疗机构的过错是不需要举证证明的。依照“举证责任倒置”的责任分配的原则,如果医疗机构不能完成“双不”的证明,则应当按“过错推定”原则,依法推定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Z间存在因果关系、其诊疗行为存在有过错,直接判定具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诉讼实践屮,
4、医疗机构通常是以通过中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方式,来完成“双不”举证证明义务的。医疗机构如果完成了以上“双不”举证义务,具“过错推定”的前提就不能成立,依法则不负侵权赔偿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亦作出了此规定。由此可见:当患方选择了侵权Z诉时,也就选择了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倒置,使其承担较少举证内容、较低诉讼成本;但是,因其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由医疗机构承担的,因而也增加了患方较大的败诉风险,即:患方的胜诉,取决于医疗机构对“双不”举证不能的程度。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围绕医疗服务合同屮侵权损害以外其它方面而产生的争议。在此类纠纷中,对医疗机
5、构追究的是违约损失赔偿责任。如果患方选择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诉由提起违约之诉,则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由患方自主完成以下四项举证证明义务:一是证明其与医疗机构存在有“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如挂号凭证、就诊病历、付费凭证、身份证明及其相关证据,以确定“适格的原告”和“明确的被告”;二是证明患方存在有具体的损失结杲。如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金钱损失项目、数额的凭证或者计算依据,以确定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是证明医疗机构存在有违反约定义务或者法定义务的违约行为。四是证明医疗机构的违约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存在某一程度的因果关系;以上第三、四项,是对“事实、理由”的论证。在诉讼实
6、践屮,患方通常是以申请对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的方式來完成证明目的。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就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属无名合同之一。医、患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当患者到医疗机构经挂号,双方通过真实意思表示,就建立并形成了一种事实上医疗服务契约合同关系。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规定的原则,以约定俗成的方式确定,其主耍权利义务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也作出了相应的明确和规眾。违约行为如杲同时也表现为是违法或者违规的行为,即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如果患方提出了证据(如和关的司法鉴定书)证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违约(具有
7、过错),且该违约行为与患方的损失之间存在有某一程度的因果关系,就应当依照《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以“赔偿损失”的方式确定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当患方当事人选择了违约Z诉时,虽然增加了自己的举证责任范围和难度,加大了自已的诉讼成本,但也把握了胜诉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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