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可接受性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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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裁判可接受性浅谈1与司法裁判可接受性概念与本质司法裁判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某案件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作出的权威性的判定。包括判决、裁定和决定。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指司法裁判能够被双方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所接受、认可的属性和程度。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反映了双方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心理情感和价值评价。2对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的研究在新背景下的研究价值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第一次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意味着中央高层已

2、经意识到公正司法的重要性,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全会提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强调了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意义,他认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习近平在说明中引用过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

3、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因此,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都多次强调公正司法、司法公信力问题的重要性,而司法裁判作为司法的重要内容与环节,其可接受性也就自然而然成为公正司法中的重要方面。综合上述分析,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的内涵是一个与时俱进、随着社会政

4、治生活的不断发展而日益丰富的问题。所以,我们对于司法裁判可接受性概念的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在这个问题上有所发现和突破,必然会在依法治国过程中如何有效实现司法公正有所裨益。3如何提高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强化司法队伍的综合素质,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提高司法人员的司法能力水平,坚决打击查处司法腐败。法官等司法人员作为司法裁判的主体,其自身法律知识的水平,法律素养的高低对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从某种程度上讲,甚至是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要想提高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培养不

5、容忽视。现如今的司法工作人员的选任的必要条件之一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这一改革举措也极大的提高了司法队伍的整体法律素养,使曾经的法盲当法官的现象越来越少。除此之外,司法队伍中始终存在这司法腐败现象,以至于时下出现“权力寻租”的说法。司法腐败的表现有多种,较为突出的有以下三种:(1)“打招呼”妨碍了司法独立。我国自古是潜在的人情社会,即便是到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这种理念也仍旧在滋生和蔓延。虽然目前大力强调司法监督,但“名为监督,实为干预”的现象也是有的;尤其是当涉及一些权贵和地方利益的敏感案件时,这种干预就表现的更为明

6、显。再加上老百姓或者是因为受世俗观念影响,认为只有给法官送礼,法官才会公正判案;也或者是纯粹为了收买法官,使其偏袒己方,使其将本不属于自己的利益判给自己如此种种的“打招呼”现象严重妨碍司法独立。(2)由于体制上的弊端,司法日益地方化司法人员所在地的社会经济生活中,使司法成为保护或变相保护地方利益的工具。由于法院“以地方行政领导为主、上级法院领导为辅”的双重领导体制,从财政到人事等问题的决定权都由地方统一协调、安排,使得“一府两院”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实际上得不应有的体现。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司法独立就只能是徒有虚名,也

7、就更难谈及公正司法了。其实这种保护性的体系化的腐败比零星的个人腐败的危害性更大。(1)律师利用与法官的私交左右案件的审理结果。一些律师为了其执业需求,通常利用其曾经的熟人、师生、同学、亲友等关系,以此左右案件的审理结果。这些直接的、间接的、公开的、暗中的诸多行为,使我们个别意志不坚、自律不严的司法人员因此“中弹落马”,从而引起司法腐败。要想遏制司法腐败,提高司法人员的司法能力水平,强化司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必须做到以下三点:(1)严厉惩处司法腐败,对“落马贪官”绝不手软。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案件尤其是经济类案件的标的

8、不断增大,司法人员贪污的数额也不断增加。因此在司法的过程中应该杜绝贪腐,加强对司法人员贪腐的处置力度。(2)提高司法队伍人员的准入门槛,司法队伍向社会化转型。虽然现在一般进入司法队伍都要求通过司法考试,但是仍然不是完备的制度。要想改变这一现象,真正的从根本上强化司法队伍建设,一方面是要全面落实通过司法考试这一进入司法队伍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不论是通过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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