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工作管理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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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工作管理补充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培训管理与监督,提高培训质量,预防和杜绝违规办班、违规收费行为,根据《福建省规范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闽人发〔2007〕64号)和《福建省建设厅培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闽建考[2002]1号)等,制定本补充规定。第二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对培训工作实行“六统一”(即统一计划、统一教学大纲、统一培训教材、统一考试考核、统一收费标准、统一发证)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厅考办),挂靠在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简

2、称省培训中心),考办主任由省培训中心主任兼任。第三条省培训中心负责拟定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年度培训项目计划,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和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审定后,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网公布。第四条厅考办负责各类建设培训点资格的审定和监督管理,省培训中心负责培训项目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培训点应按照厅考办审定的培训范围和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工作,并在培训班举办前20个工作日报省培训中心备案。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强制性培训收费标准由省培训中心提出申请,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收费标准经

3、批准后,省培训中心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向省财政厅领购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第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的全省性建设类社团(简称建设类社团)受省培训中心委托开展强制性培训,建设类社团应与省培训中心签订合作办班协议,培训费由省培训中心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并由省培训中心出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建设类社团受委托开展培训的合理成本费用开支由省培训中心按协议支付。第七条除强制性培训以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的建设类社团开展的一般业务性培训,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本着“

4、参训人员自愿参加、收支平衡或略有节余”的原则,根据培训人数及培训成本费用情况,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收费时应开具税务发票,照章纳税。第八条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或其指定的培训机构,应参照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培训收费标准,向当地物价、财政部门申请核定相关培训收费标准。第九条实行培训收费公示制度。各培训点在收取培训费时,必须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将各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培训课时、培训内容等通过一定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培训点除按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外,不得再以会员费、班费等形式变相收

5、费。第十条厅考办设立若干培训监督员,负责对培训班的教学质量、收费行为等进行督查,协调督促解决培训工作中有关问题。各培训点对每期培训班也应委派专人负责管理。第十一条实行培训检查评估制度。厅考办每年要对纳入管理培训点的培训情况进行检查,不定期组织对各培训点开展培训班的出勤率、教学管理、收费等情况满意度开展测评,对培训点的培训内容、培训方法、培训管理、培训数量、培训质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进行总结和评价,并通报检查情况。第十二条厅考办要对培训检查情况良好的培训点和相关人员予以表彰;对连续两次出勤率低于85%、学员满意度测评低于70%的培训点,厅考办将结

6、合检查、抽查情况进行培训质量评估,凡评估不合格的,给予警告或取消办班资格。第十三条本补充规定由厅考办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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