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利益法律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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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保险利益法律问题探究摘要:保险业的繁荣发展对相关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险利益作为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世界范内,关于保险利益的争论从未停止,产生了多种派别的学说。本文针对保险利益的定义、适用主体、与合同效力的关系等三个基本问题,阐述不同学说的观点,进行简要评价,并试图提出自己的看法。Abstract:Theprosperityanddevelopmentoftheinsuranceindustrytotherelatedlegislationputforwardhigherrequest,as

2、oneofthebasicprincipleoftheinsurancelawsystems,insurableinterestisofimportantresearchsignificance・Intheword,itneverstopsaboutdebatinginsurableinterest,andproducesavarietyoffactions,theory.Inthispaper,aimingatinsurableinterest,sdefinition,suitablesubjectandtherelati

3、onofthevalidityofthecontract,differentfactions,theorywereexpoundedandbrieflyevaluated,andownviewswereputforward・关键词:保险利益;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保险合同Keywords:insurableinterest;personalinsuranee;propertyinsurance;insurancecontract中图分类号:D92;F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2)29-0276-03

4、0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保险作为一种风险转移机制在人们的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否与人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核心原则之一,对其的研究关系到整个保险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善。但是,世界各国对保险利益的相关问题并没有形成共识。我国关于保险利益的理论研究也没有形成体系,与保险业的繁荣发展相比已显滞后。保险利益一词源于英文Insurableinterest,我国学者译为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18世纪以前,没有法律规定投保人与保险标的必须具有某种联系,所以保险与赌博毫

5、无二致,皆受法律保护。但是随着海上贸易的繁荣发展,赌博活动愈演愈烈,危害极大。我国2009年修订之前的《保险法》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2009年修订之后,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更加细化了,其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以下,笔者将结合学者观点和所学知识,着重探讨保险利益的定义、适用主体、与合同效力的关系等三个问题。1保险利益的定义我国《保险

6、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理论上,一般将保险利益描述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一种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损,或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受益的损益关系。目前,学界关于保险利益的定义主要分为三种观点:1.1经济利益说该学说认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具体包括实际利益和期待利益。1.2利害关系说由于人的寿命和身体属于人格权的一部分,无法以经济价值衡量,经济利益说很难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因此,英国学者约翰・T

7、•斯蒂尔提出了利害关系学说,他认为:“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对于投保人本人为其主观价值,对于第三人则为投保人和该第三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利害关系说中的"利害关系”不仅指投保人或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或被保险人所具有的经济上的利益,还包括精神上的利益。1.3适法利益说该学说认为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或被保险人所具有的合法利益。我国《保险法》即采用此种学说进行立法,其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此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凸显了保险利益必须具有合法性。针对以上三种观点,

8、笔者认为:%1经济利益说重视保险标的物的价值因素,突出了保险合同的经济补偿功能,但依照其理论仍然有许多无法解释的现实问题。例如:人身合同中,人的寿命和身体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保费难以确定;像山川、河流等标的物虽具有很大的经济价值,却不能投保。%1利害关系说涵盖范围宽泛,既能解释财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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