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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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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视角下保险利益原则探究 【摘要】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基本原则之一,同时它也是保险法律制度的根基。保险利益的功能在于分散危险、补偿损失与防止发生道德危险,因此,世界各国普遍在立法上确立了保险利益原则。我国1995年颁布实施《保险法》,虽然其间经过两次重大修改,但是保险利益原则一直是作为独立条款规定在“保险合同总则”当中,而且,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利益进行了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分类规范,立法技术更加科学合理。本文以保险法为出发点,从经济利益,利害关系以及适法层面对保险利益进行详细解读,以求探讨出最佳适合我国经济与社会环境的保险利益原则。【关键词】保险利益保险法保险合同引言保险基于
2、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风险分摊理念,为当今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及个人安全、家庭和睦、企业健康提供了保障。但是囿于我国保险法制建设滞后(1995年才颁布第一部保险法),保险的社会功用一直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相关保险法理论也滞后于社会发展,尤其是在人身保险领域。人身保险是商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20096年修订《保险法》的主要修改对象之一,尤其是体现在人身保险利益领域。传统英美法系下的“无保险利益则无保险”理论和大陆法系同意主义原则对我国人身保险保险利益问题立法提供了充足的经验,是人身保险利益法制发展的巨大进步,但也存在的一定的缺陷。一、对保险利益的解读保险利益(insurableinte
3、rest),这一概念的产生是随着13世纪末意大利原始的海上保险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尹田,《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192页。],在英国颁布《1774年英国人身保险法》,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要求被保险人对于承保财产必须具有保险利益[陈欣,《保险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一版,第34页]。其产生的动机在于区分有利于社会经济的保险行为和纯粹投机的赌博行为,发展至今成为世界各国保险法基本都认可的“无保险利益无保险”原则。2009年2月通过的新修订的《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利益,主要指投保人由于发生保险事故而受到损失,而如果没有发生保险事
4、故,则维持原有利益,强调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具备的法律所属亲属关系、利害关系等等。但就保险利益的具体内涵究竟是什么,各个国家及其不同时期的立法和学者的理论都没有统一的认识。(一)经济视角下对保险利益的解读。6从经济利益角度,保险利益可以理解为在商业保险活动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人身具有合法的经济利益,其出发点是保险的经济补偿性,为被保险人人身遭受到意外伤害时提供一笔保险赔偿金。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人身保险利益虽以一定的人身等关系为基础,但最终这种关系的背后反映的仍是一种经济利益,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继续生存有法定利益或者合理的期待利益,对被保险人的死亡将蒙受损失负有责任。[施文森,《保险法总论
5、》,中国台北:三民书局,1990年版,第49页。]比较典型的是英国按照此理论,构建起了严格意义上的的人身保险利益制度,英国《1774年人身保险法》规定:“如果受益人对此种生命具有利益,那么从保险人处取得的赔偿或给付金额不得超过受益人对于此种生命之利益的价值。”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英国保险费实行的是一种比较严格的保险利益制度,将人身保险利益仅仅限制于实际的经济利益之上,亲属间的保险利益成立只能构建于亲属间互相具有抚养或者赡养义务,否则仅仅具有人身关系不可以成立保险利益。严格金钱利益之上的保险利益也被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所效仿,比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就采用了英国式保险模式。(二)利害关系视角下保险利益的认
6、识。6针对经济利益观点的不近人情,一些学者又从宽泛意义上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害关系角度对保险利益进行解读。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关联利益简单的、单一的经济上的利益拓展到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人身具有精神等层面上的利害关系。台湾学者王卫耻将这种关系归结为“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王卫耻,《实用保险法》,台湾:文笙书局,1981年版,第111页。]该种观点是基于投保人之所以以被保险人为标的投保,是因为被保险人的存在对投保人具有实际利益,其投保目的在于防范风险,而非追求保险事故的发生。大陆法系多采用此种观点,如日本、台湾,美国纽约州也通过立法修正经济利益学说,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利害关系学说。表现为纽约州
7、《保险法》在讲保险利益限制于“血亲或者姻亲之有以感情为基础的切实利益者”之外,又规定“上列以外之人,对被保险人之生命、健康或安全,有合法及实际之经济利益者”亦可以享有保险利益。这种立法模式其意图在于对家庭关系做单独的设定,由此避免因为适用严格的金钱利益主义而可能对家庭关系上代来的困难。尤其值得我注意的是,虽然这些法律对家庭关系作了专门的规定,但是法律没有明确的指出这种基于感情基础之上的利益是金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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