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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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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中外司考制度比较探究探究我国司考制度完善我国目前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职业考试,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人员四者共同的准人资格考试制度,是从2002年开始实施的。它同其他许多司法改革措施一样,是我国移植西方发达国家的产物,是作为推动法官、律师等专业化与职业化改革的措施实行的,设立这项考试制度的目的就是建立起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入门标准,严把入门关,使我们的法律职业人员在一个较高起点上从事专业化非常强的司法职业。但从目前全国法官、检察官队伍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看,我国设立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
2、目的效果还不理想。本文将从考试资格、考试内容、考试通过率三方面将我国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分别与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韩国这六个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的司考制度进行比较,并在此基础上探究我国司考制度的完善方案。一、司法考试的门槛比较而其他六个国家中,我们可以发现都要求只有法学教育背景的人才能参加司法考试,从而成为法律职业人。而韩国更从2007年开始规定,任何考生,不论本科学历为何,只有在完成法学研究生教育后才能报考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相比较后我们发现,只有我国将司考的报考门槛放宽到非
3、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这一门槛明显过低。这样下来,首先将不利于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选拔,其次也使得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脱节,再者也不利于法律。因此,我国统一的全国司法考试应当适当提高门槛,将能够参加司法者的教育背景限定在法学专业本科生以上。二、司法考试的内容比较我国:《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规定为“主要测试应试人员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具体来说包括民商法、刑法、诉讼法、经济法、宪法与行政法、国际法、法理学、法制史
4、、法律职业道德与司法实务。考试形式采用一次性闭卷考试,考试题型为总分600分,其中选择题450分,剩下的150分为案例分析与论述题。其他国:除德国和韩国外其他国家的考试内容基本相同,而在考试形式上则只有中国和美国采取以选择题为主的一次笔试模式,其他国家都设置了选择题、写作题、案例分析题并结合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国外的司考模式也大多进行了分次或分阶段考试。相比较而言,我国这种单一的考试形式和内容设置并不科学,很难考核考生的全面素质。尽管我国的社会条件还不成熟不能实行分阶段或分次考试的设置,但在
5、考试内容上我们可以尽量弥补单一考试的不足。首先,我们在题型上,有四分之三的题型是客观选择题,虽能提高判卷效率,但在测评考生运用法律的能力方面以及考生综合素质方面(包括语言表达能力、意志品质、仪容仪表等)存在明显缺陷,亦很难体现出灵活性。这种考试模式,过度强调对基本法律知识的考察,选拔的人才往往强于记忆,而可能弱于分析、思辨和创新能力;强于法律知识和能力的“通”,而弱于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不同职业分别所需知识和能力的"专”。其次,在目前的一次性笔试的考试形式下,考题的应试性倾向明显,死记硬背的题量
6、过多。一次性书面考试和选择提所占比例太大,使得那些没有系统学习过法学的考生取得合格的考试成绩变得相对的容易,甚至那些没有经过系统性法学教育、单靠考前突击的考生也能合格,而那些具有丰富社会经验、实务经验的大龄考生也难以通过考试。我国法务用人单位实际上面临着“能用的人才不合格”的尴尬局面。再者,由于报考人数的井喷式增加,司考提高了试题的难度,但试题中偏难偏怪的题目也不断出现,甚至认为设置文字陷阱,迷惑考生,有些则把一些学术界仍在争论或者过于前言的法律概念搬上考卷,造成考生的不知所措,从而大大降低了考
7、试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最后,我国司考内容还带有一些行政色彩和意识形态的灌输倾向,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种非法律概念、法律规定、法律原理、法律精神的政治性理论被强加于司考卷子上,并有年年比例增重的走势,实非职业考试应有的状态。因此,我们认为,首先,应当以“法律素养考核中心论”为指导思想,即针对法律职业素养的要求(即具备职业语言、法律知识、法律原理、职业思维、职业技术和职业道德六种素养)来设计考核的内容和形式。其次,应该适当增加没有标准答案的案例分析、写作等主观题比重,只要言之成理、分析严密,能运用好法
8、律的相关知识,就应该得到分数。使司考的成绩不再反映考生对法条的记忆能力,而是对考生分析能力、推理能力和判断能力的全面反映。同时,在法律专业知识的考查内容中,增加法学理论的考查内容,减少单纯的法条记忆考试题目。再者,应增加面试、口试的考试形式,因为这些考试形式能够检验考生的综合反应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而这两种能力对于一个未来的法律人来说也是非常重要和必需的。我国的司法考试应适当降低知识性内容考察比重,而增加法律职业能力的考查内容。最后,应该将司考去政治化,去意识形态灌输化,而应恢复专业职业考试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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