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及其缺陷制度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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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及其缺陷制度的比较研究一、产品及其缺陷概述产品的概念产品是指能够提供给市场,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且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东西。通常包括冇形的物,无形的服务、观念、组织或它们的组合。在经济领域中,通常也可以理解为组织制造的任何制品或相关制品的组合,即“生产出来的物品”。产品概念一般用文7来表达或者用图片来描述。通常一个完整的产品概念由消费者洞察、利益承诺、支持点、总结四部分构成。国外相关立法1979年,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2条(C)项将“产品”定义为:具有真正价值,为进入市场而生产,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作为部件、零件

2、交付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英国产品责任法经丿力了从到有的变化过程,责任形式从契约责任到疏忽责任,到严格责任的变化过程。同时,产品责任的强度也经历了相应的变化。英国是第一颁布个与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相一致的立法国家。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第一条(2)款将产品定义为:任何物品或电力,同时(根据本条第三款之规定)包括组成另一产品的产品,无论此产品是不是以零配件或原材料或莫他的形式构成前者。德国法院以《民法典》为根据创设了一套较为完整的产品责任法。1989年11月5日,德国按欧共体的要求通过并颁布了成文的《产

3、品责任法》。将1985年7月25日欧洲经济共同体部长理事会颁布的《产品责任指令》变为国内法。德国《产品责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指的产品是指一切动产,包括构成另一动产和不动产Z—部分的物以及电力。未经初级加工的土地上的,畜牧业的,养蜂业的和漁业的农产品(农业自然产品)不属于本法中的产品,捕猎产物亦同。我国相关规定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的范围采用了概括和排除的表达方式。《产品质量法》笫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指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木法的规定。但是

4、,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结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很明显可以看出,我国对产品的定义相对狭窄。其中明确规定产品必须用于销售,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产品进入消费领域的方式多样化。赠送,试用等多种方式都可以实现产品进入流通的目的。尤其是血液制品,其主要是从血液中抽取有效成分,加工后治疗使用。与血液产品不同,此类产甜经过高度精密的加工处理,同样可以进行大规模生产。智力产詁,计算机软件和书籍同样也可能给使用者和消费者带来经济上不可估量的损失。产品责任概述在产品责任制度的演进过程中,如何平衡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

5、之间的利益,一直是困扰着决策者的难题。从英国最初的“无契约无责任原则”下,契约是消费者对产品缺陷所造成的损害索赔的最大障碍,但是此规定在当时是为了保护处在初级发展阶段的制造商的利益。而后,担保责任对合同关系的突破,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在违反担保责任理论屮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配出担保责任或修改担保条款等缺点。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相对较晚,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产品质量责任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第五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面对各种形色的产品侵权案件,尤其是医疗产品侵权案件,怎样去界定及应用,则是重

6、中之重。在本论文中,产品责任均指狭隘的产品侵权责任,我国法律法规对违法产品质量还规定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都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中。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产品侵权责任是指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为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产品侵权责任具冇如下法律特征:第一,产詁致人损害,必须是在产品进入流通领域之后,即产品须在出厂后批发、销售、仓储、运输等流通环节发生,如产品未出厂发生爆炸等伤害事故,则属于工业事故,而不属于产品侵权责任。第二,产品侵权责任并不是产品自身质量问题和自身损坏而造成的损失,而是产品因

7、存在缺陷造成使用者的人身伤害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此处所称的产甜,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未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不在此列。第三,产品侵权责任其性质是物件致人损害的替代责任,即产品致人损害时,与该产品有关的联系人,即制造者、销售者等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第四,产品侵权责任系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产品缺陷的概念国外相关立法在美国,对于产晶缺陷也没冇明确的定义。根据《侵权法重述》第402条A款的相关规定以及多数美国法院在产品责任相关诉讼中判决,一般认为缺陷即是在产品中存在不合理危险。但是,如何认定产品是否存在

8、不合理危险,则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來决策。德国关于缺陷的含义明确具体。《产品责任法》第3条规定,一件产品如果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即为存在缺陷的产品。因此,在判断一件产品是否能够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时,应当考虑使用者期待,制造人期待。这种期待可以通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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