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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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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假调解”案件的防范与规制2400字摘要:关键词:“虚假调解''案件的防范与规制思想汇报桂华乔(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200083)“虚假调解"是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利用人民调解程序简易和便捷,进行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利用人民调解机构的调解权以及法院的司法确认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财产或权益的行为。其主要特点包括:1、调解双方进行恶意串通,行为具有违法性;2、行为人以侵占或损害他人财产或权益为目的;3、调解双方具有非对抗性,即使有“对抗二也是其掩盖非法目的的手段
2、;4、调解双方不存在真实民事法律关系,其所谓主体、事实、证据均属虚构。一、虚假调解的危害1、虚假调解动摇了法律权威,损害了人民调解的形象。虚假调解者利用人民调解的程序简易和高效,将一些编造的事实通过调解的方式达成所谓协议,并通过法院司法确认程序赋予其国家强制力,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受害者对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产生质疑,也是人民调解的形象在公众心中大打折扣。2、虚假调解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调解秩序,浪费了调解资源。人民调解的目的在于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当事人的纠纷。然而虚假调解的出现,使无辜第三人的合法
3、权益受到侵害,反而制造和激化了新的社会矛盾。在调解资源仍相对缺乏的情况下,使得调解工作的开展更加捉襟见肘。3、虚假调解严重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由于受到虚假调解损害的一般都是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第三人无法就虚假调解的案件进行起诉,其为挽回自己的损失,往往会采取非正常手段干扰调解机构的秩序,甚至为此开始上访、闹访,严重干扰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二、虚假调解的成因虚假调解的产生有其特定的环境和条件,现阶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1、人民调解所具有的自主性和自愿性特征,这客观上
4、为虚假调解产生和存在提供了空间。我国民事司法活动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权利自主处分原则,人民调解虽不属司法活动,但纠纷的处理方式上也是对上述原则的贯彻,例如,我国《人民调解法》第三条规定,“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覽“自主J“自愿'‘成为人民调解活动的关键词。对当事人的自认行为,自主处分行为,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均应予以认可。也就是说,只要双方当事人形成合意,法律就应予以尊重,这也为虚假调解提供了可趁之机。2、
5、部分调解员法律素养不高或审查不细致是导致虚假调解的主观原因。人民调解活动具有民间性的特质,调解员往往缺少专业的法律知识培训,在调解时往往更多的是依靠自身经验或事情常理来判断。另有一些极端的调解员,为片面追求调解结案的数字成绩,放松审查标准,甚至与当事人串通合谋,炮制假案。3、证据制度的缺失或不严密为虚假调解的得逞提供了事实上的可能。《人民调解法》仅在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义务的规定是有所涉及,叩当事人有“如实陈述纠纷事实',,对证据问题几乎没有涉及。因此,只要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互相串通,虚构事实与证据,从表而上达到事实
6、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调解员就不大可能去审查双方证据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真实性。正因为如此,虚假诉讼者往往能轻易得逞。4、法律规制力度不够是导致当事人愿意铤而走险的经济诱因。进行虚假调解要冒一定的法律风险,但是虚假调解当事人在种种非法利益的诱惑面前往往会忘却风险,而选择非法利益。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法律规制力度不够,使得进行虚假调解的法律风险大大小于虚假诉讼所能获得的不法利益。三、虚假调解的应对虚假调解能够得逞,其关键原因在于缺少有效的审查机制。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和法官往往能明显觉察到虚假调解当
7、事人的种种反常举动和现象,但由于上述种种原因,使得虚假调解当事人往往能够轻易得逞。因此打击虚假调解的当务之急是建立虚假调解案的识破机制利审查程序。1、排摸容易发生“虚假调解''的案件,作为“高危''案件纳入重点审查范围。虚假调解案件往往存在于特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中,通过分析特定时期、特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便可对虚假调解案的类型作出预见。当前可以列为“高危"案件的类型包括:房屋与车辆买卖、分家析产继承案件、涉及家庭贵重物品的买卖纠纷、标的较大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多次出现的借贷纠纷、涉及夫妻一方重大个人经济或财产
8、问题的案件以及其他可疑的案件。对确定的“高危"案件,可以在法院立案大厅予以公示,以表明法院已对此类案件引起高度重视,对虚假诉讼者起到预防吓阻作用,尽量促使意图进行虚假调解的当事人放弃罪恶念头。2、调解申请受理和调解过程中,对“高危”案件启动特別审查程序。调解申请受理阶段如发现、查实是虚假调解的,应对调解申请予以驳回,如已进入调解阶段的,应立即终止调解,并及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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