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浅谈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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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的问题刑事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依照法律规定,就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而文件。它是人民法院常用的刑事诉讼文书之一,制作高质量的刑事裁判文书是刑事法官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人民法院向当事人与社会公众展示公正司法、文明办案的宜接载体以及衡量人民法官综合素质高低的重要尺度。下面就浅谈以下文书制作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一、目前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出现的问题(-)程序理念淡薄在刑事裁判文书屮,一个普遍的现象是:凡涉及审判程序的问题多予“回避”,既

2、不表达或不全面表达自立案至开庭阶段以及举证、质证、认证乃至裁判理由和结果形成的详细经过,也不讲明何以适用或不适用某项程序;(%1)首部首部当屮存在两方面问题:首先对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原因在表述上不够相统通常表述为被告人“因涉嫌犯某某罪”被刑事拘留,而实践中出现了被告人“因涉嫌某某罪”或“因本案”被刑事拘留等多种写法,当然不能说此类写法存有错误或不合逻辑,但至少在表达方式或方法上是不够严谨的,应该对此强制措施的原因固定为一个写法;(三)审理查明的事实写的过于简单,对证据的分析不够明确、具体经审理

3、查明的事实属于法院认定的事实,裁判文书的核心,应当写清楚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被告人犯罪的手段、动机、目的,实施行为的过程、危害结果、以及被告人到案经过等要素。判决书中审理查明的事实必须要靠经过法庭公开举证、质证的证据来证实。事实认定中的每个细节都依靠证据证实的内容来体现。因此,对证据的采信与否不讲依据,或说不清道不明,案件事实形成的经过必然失去依托,法律事实的认定就会缺乏可靠的基础,更难言与客观事实相近的联系;(四)裁判理由不充分1、对辩方意见分析得不够透彻,说理性不强。在判决书的理由部分需要

4、对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分析,并表明是否采纳,根据查明的事实,确认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这也需要加以论证。在叙述裁判理由时,只讲“效率”,不陈理由或陈述理由时轻描淡写,这样就有违于最高法院《样本》关于“具体写明……理由”的规范性要求,同时,给人的印象只能是如入迷雾,疑团丛生。刑事法官要想使被告人能够认罪服法、息诉服判也需要在说理部分加强论证;2、法律引用的问题适用法律上,引用法律条文有的不全面、不具体、不准确、,有的根木不对号。还有的只引用间接性的大法(法律

5、),而忽视最贴进案情的小法(司法解释)。所谓不够准确是指出现错引、漏弓I、或者多引法条的情况。所谓不够具体是指判决书引用某一具体法条时没有引出法律依据条文外延最小的规定。实践中最容易漏引的是刑法总则的条文,特别是当被告人存在多个法定的从轻、从重情节时便忽视了某些法条的引用。注意:需要同时引用刑法总则和分则条文的,应当按照先分则后总则的顺序加以引用。更不要遗漏了刑法修正案的条文。因为首先,要考虑他是不是构成犯罪,然后考虑总则上的是不是未成年人、是不是累犯、共同犯罪等等。二是刑法修正案和单行刑法的引

6、用,一般也应当按先定罪后量刑、先分则后修正案的形式先后引用条款。三是适用刑法分则中援引法定刑形式的条文;3、判决结果(1)首先要准确确肚罪名,应当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来确定罪名。在审判实践中往往有时,定罪不准确,rti其最为突出的表面特征看起来似乎近似的两中罪名,很难以判断,这就要求法官拥有过硬的法学功底、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一定的实践经验。(2)判处刑罚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和修订样式的要求准确加以表述,这就涉及到有期徒刑和缓刑表述的问题。凡是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有期徒刑后面注明刑

7、期的起止日期,刑期的起止日期是裁判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被告人及其家属最关心的问题,写明有利于对被告人及其家属一目了然,还有利于避免二审、再审等对折抵刑期的计算淤错,另外这还是审判员的职责,而不是书记员的任务,有利于增强审判员的责任心。实践中,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出现错误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计算错误,但在实践中刑事案件羁押时间计算错误的情况相对比较少,因为绝大多数法官明白这一问题涉及被告人失去自由的期限,是很认真和慎重的对待;第二种情况是由于被告人初始被羁押的时间错了,导致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出

8、现错误。法官在判决书中叙述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时多是按照公诉机关起诉书的内容写,而起诉书中一般只写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即拘留、逮捕的FI期,但被告人被羁押的初始日期应该以其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日期计算,该日期与拘留、逮捕的日期可能并非同一天而且在先,即侦查机关先行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后一段时间才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刑期起止日期的错误将引起被告人提前释放或者超期羁押的后果,无论出现那种后果,都违反了审理刑事案件很重要的一条原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提前释放是被告人应该接受的自由刑处罚尚未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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