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裁判文书的写作

浅谈刑事裁判文书的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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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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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刑事裁判文书的写作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已成为加强审判业务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就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地研究、探讨,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刑事判决书是案件审理的书面总结,它展示了审判机关对犯罪案件的事实认证和实体裁判过程。而理由则是判决的灵魂,在判决书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是将查证的犯罪事实与审判处理结果有机联系、结合在一起的桥梁和纽带,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理由部分由论证和论理组成,理由的论理写作是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难点。怎样写好论理,标准如何?笔者以为“论理透彻,逻辑严密,说服力强”即足矣。  “

2、论理透彻”是指论证、论理要完整、充分且深入,既要有足够的广度,又要达到一定深度。论证必须清楚,说理必须彻底,力求高度透明。对案件实体处理的各个方面要进行全方位的论证、说理,不能有遗漏。同时,针对性要明确,重点放在控辩双方的论辩焦点上,有主有次地展开。阐述理由要遵循以事实为基准点的原则,根据事实来进行分析和评判。法官认证和采信证据以及裁判的理由、依据应当明明白白地体现出来,使人可以清楚地了解法官办案的逻辑过程特别是据以下判的道理。切忌含含糊糊。“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之类的闪烁其词实不可取,它只会让人一头雾水,不知所云。4 

3、 “逻辑严密”有两层含义:一是论证、论理必须遵从逻辑基本规律。首先,任何判断进而推出的结论被确认时,应当有充足的理由作为论据,否则就要违反充足理由律而犯“理由虚假”或“推不出”的逻辑错误。其次,应遵照同一律和矛盾律的基本原则进行论证、论理。推理与结论必须能够高度一致,阐述法理及引述法律要准确、合乎规范,切忌自相矛盾。用内涵及外延大相径庭的不同概念、不同理论去证明同一结论,其结果如何,可想而知。共同犯罪只确认一个主犯,其他被告人均不划分亦不提及的作法就是典型的“转移论题”错误。二是必须遵守演绎推理的基本原则。论证、论理要环环相扣,层

4、层推进,防止出现断裂。特别要注意地是,刑事判决书中省略式三段论的小前提必须使用,不可省略。如果使用假言推理,则须以必要条件而不能以充分条件作为前提。整个司法推理的逻辑推导过程应当清晰可见,一目了然,符合规则常理。  “说服力强”就是通过对案件证据的分析、判断与确认,在正确再现法律事实(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经过严密的司法推理,推导出无懈可击、令人信服的结论,从而使得整体论证、论理极具感染力和说服力。其旨在使控辩双方能够接受法官对证据和理由的剖析、论述以及对案件实体处理的结论。努力做到凡接触判决书的人(不仅仅是控辩双方还包括被告人亲友

5、甚至与被告人同监在押的人员等等)都能够对法官的论证、论理看得懂,看得明白并心悦诚服地领受结果,必将对被告人的服判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从这个角度讲,说服力强的论证、论理,不仅能够直接教育被告人认罪服法,同时对减少上诉率、申诉率,节省司法资源亦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裁判文书的论理除了要做到论理透彻、逻辑严密、说服力强,还应当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4  首先要有正确的办案指导思想和准确的分析判断能力。在此前提下,法律事实才能得以真实重现而成为论理写作的基础。论证、论理是以法律事实为基准点的,司法推理逻辑三段论的前提条件其真实可靠性亦由法律

6、事实的如实再现为保证,如果法律事实的再现并不真实亦不准确,论理则失去了赖以建立的基础,其推导出的结论亦必然成为空中楼阁,不堪一击。即便使用雄辩术把整个过程修补得天衣无缝且能够自圆其说,也不过是自欺欺人,无法令人信服。此外,论理包括对证据的论证和实体裁判理由的论述这两个方面的内容。论证是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确定可采信和不可采信的范围,从而运用证据来证明、支持法律事实的真实重现;理由的论述是根据已判明的法律事实进行司法推理,进一步阐明实体处理的依据。可以看出,整个过程无一不是在办案思路的指引下,通过分析、判断、论述、推理来完成的。可

7、以说论理实际上是法官办案的思维模式以书面形式进行的表现。所以,办案思路和分析判断的正确与否对论理写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次要有深厚的理论基础知识及运用自如的能力。所谓论理就是讲道理,讲道理就要运用法学基础理论、刑法理论和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引述法律的现实涵义以及立法原意、司法意义等理论知识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剖析证据的真伪、论述法律事实再现的真实与否、阐明其原因与理由,提出论点,建立论据,在确定大前提、小前提的基础上进行司法逻辑推导,直至得出最终的推理结论。其中心内容是理论联系实际所作的论证与推导。如果没有扎实的理论基础,没有

8、将各方面理论知识综合运用的能力,就无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去深入、详尽地研究、分析证据,论证事实的重现。没有娴熟自如的应对技巧,没有精辟、独到的理论见解,就不能从各个角度、各个方面去评判控辩双方论争焦点及其主张成立与否的理由,进而提出与建立法官的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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