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浅谈版权与设计师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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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版权与设计师权利保护浅谈版权与设计师权利保护摘要:在中国,市于著作权法出台较晚,人们对版权的意识淡薄,对丁•侵害版权的现象,人们也持有一种暧昧不明的态度。尤其在设计行业,抄袭、剽窃创意的现象也屡有发生,相应法律解决途径追加成本过高,致使很多设计公司或个人放弃版权伸张的诉求。在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下,设计师权利的保护不仅关乎于设计师个人,同时也是推进设计行业整体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关键词:版权;设计;设计师权利世界首部版权法一一英国《安妮女王法令》诞生于1710年4月,版权作为保障享有者经济权利的制度,与同样基于财产保护的物权法律相比,形成时间非常

2、短暂。正如哈耶克所说的“贸易比国家还古老”,[1]贸易基于对物质商品的占有,而版权的出现则是因为非物质的“知识”成为可供交换的商品。时至今日,版权保护的现行法律依然存在多方面的局限性,各国政府法律仍在对设计师应享有的权利加以界定。市于不同国家基于版权保护的价值观、目的不尽相同,使得在全球框架下保护设计师权利问题变得尤为复杂。与此同时,在信息技术的推动下,设计行业被赋予了更多的内容,以数字技术为代表的影像、图文使客户更容易获取设计成果,如何有效管理创意资本,通过法律规则保护设计师权利显得势在必行。1版权意识与设计师权利遮蔽设计师是在特定专业领域从事创

3、意工作的人,他们从创造性活动中取得明确的经济回报,创意成果即是设计师的无形资产,设计师保有对这笔“资产”的产权。设计版权不代表对设计成果的“独占”,但它涵盖阻止他人使用此设计成果的权利。但现实情况中,设计师的创意成果经常遭到剽窃或侵权,人们对此的态度也暧昧不明。在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于1990年,直到1992年中国才成为《伯尔尼公约》①的成员国。由丁版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出台时间较晚,人们对版权保护的意识淡薄,设计人员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行业内存在严重的侵权、抄袭问题。另一方面,市于设计的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开展维权的途径和效

4、果受制于资源,很多设计个人或公司难以承担维权所带來的追加成木,对于止在遭受的侵权行为也只能选择漠视的态度。因设计创意的无形性特征,使我们很难对“所有”、“持有”的知识产权下准确定义。[2]偷盗实物商品,必然会受到和应惩罚,然而“偷盗”无形的创意,却极少受到责备。这使一部分设计人员忽视版权的存在,肆意剽窃、抄袭他人设计成果,甚至还显得“理直气壮”。设计作为一门造物的艺术,其创意过程以艺术感性为基础,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不同程度的结合了艺术创造的特质。因此,在设计行业内,作品创意、形式趋于相似的现象也吋有发生,这致使“借鉴”与“抄袭”的概念变得难以

5、界定,相关法律对此现象的解释也诡存空口。无序的市场环境,使部分资源受限的设计个人和公司举步维艰,不公的比稿和招标行为,贬低了设计的内在价值,把委托关系下双方应共同承担的风险全部转嫁给设计师,致使设计师的权利受到侵害。设计师因版权而享有的权利包括精神和经济上的权益,版权制度的执行有益于新作品的催生,促进设计产业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讲,版权制度不仅是设计师权利的伸张,同吋也为公众维持集体创造能力提供法律保障。2设计作品的版权法保护现代设计艺术的范畴与时俱进,它包括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染指服装设计、环境艺术设计等诸多学科。对于设计作品的版权保护,将围绕

6、设计创意、美学思想以及构成设计作品的各种感官因素展开。其中感官因素乂包括设计形状、图案、色彩、文案、声音、触感等。在我国,版权即著作权,设计作品因具备线条、色彩等方式构成的审美意义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FI起产生。以产品设计为代表的设计作品也同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包括产品形状、图案或者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生产的新设计。为与他人商品区分开来,代表口然人、法人或组织的商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包括文字、图形、颜色组合等。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冒用与知

7、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与他人知名商品引起混淆。有关知识产权最早的两部国际公约分别为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X1886年《保护文学与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它们被称为保护世界经济与文化的两部“基木法”。《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产品外观、商标等方面提出对设计作品产权的保护;《保护文学与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强调图画、实用艺术、建筑等有关艺术创作的作品均享有版权。1967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同盟的国际局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同盟的国际局合并,会员国共同签订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IPO)》,该组织成为联合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一个专门机

8、构。为通过国家间合作促进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乂分别诞生了多部世界公约,其中有关设计版权最重要的公约为,1952年《世界版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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