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收养法》的弊端

谈谈《收养法》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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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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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谈《收养法》的弊端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朋友发现《收养法》的弊端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谈谈《收养法》的弊端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1降低收养人门槛解除“无子女”“只能收养一个子女”等收养条件的制约    家住湖南长沙的胡女士已经有一个上初中的女儿但“单独二孩”政策让胡女士萌生了再要一个男孩的念头    “我年纪大了不想再生了”胡女士说考虑到家庭情况她想从老家收养一个男孩可是多方询问后的结果让她有些郁闷:根据收养法规定她并不具备收养资格“没想到只让我生不让我领养”    我国收养法旨在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对于收养人的资格认定有着严格

2、的规定和限制现行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只要有一个条件不具备就不能收养儿童由于已经有一个女儿胡女士显然不符合规定胡女士的情况并非个案“计划生育是收养法遵循的基本原则”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说“除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华侨收养之外收养人均受‘无子女’以及‘只能收养一个子女’的制约这样的规定虽考虑到未成年人对新家庭的契合尺度本质上是‘生一胎’的要求和体现”事实上计划生育制度的实施是收养法出台的重要背

3、景之一收养法明确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在当时国家推行独生子女生育制度的情况下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是合理的如果允许有子女者可以收养不仅可能会使独生子女生育制度形同虚设对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只生一个孩子的家庭来说亦有失公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费安玲说但自XX年开始很多地方开始实行“单独二孩”政策试点这就意味着收养法依据的计划生育政策已发生了变化“在这样的情况下应当明确规定凡是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另行收养从而将不受一个子女限制的收养人范围由华侨扩大到更多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家庭这样合理的变动将为更多的未成年人提供被收养的

4、机会也符合收养法的立法宗旨”夏吟兰说    2扩大被收养人范围提高被收养人年龄上限明确解救出的被拐卖儿童可被收养    在福利院的孩子中有一部分是公安机关解救出的被拐卖儿童也许福利院的其他孩子可以被收养但是他们不能    依据现行收养法的规定只有3类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对于公安机关解救出来的儿童由于既不能证明是被父母遗弃又不能证明已丧失父母因此他们不能被收养如果无法找到亲生父母他们便只能一直呆在福利院特别是一旦超过十四岁便再无被收养的可能    数据显示当前被拐卖儿童被解救后能成功回

5、到父母身边的比例不到10%面对这种情况如何既不阻碍被拐儿童寻找亲生父母又让确实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孩子能感受家庭的温暖仍然是一个难题    深圳市社会福利院的做法或许可以提供一些参考:这些孩子被福利院寄养到爱心家庭一段时间后可以被正式收养但为了不阻碍孩子与亲生父母团聚福利院事先会与收养家庭谈好如果孩子父母6岁之前上门来找收养家庭应无条件归还不能索要任何补偿;如果孩子父母在孩子6至14岁期间上门来找则两家进行商量亲生父母可适当支付抚养费;若孩子年龄已过14岁就要完全听从孩子的意见    地方尝试只是权宜之计治本之策在于法律的修改完善“对因他人的犯罪行为而致儿童无法找到其亲生父

6、母的为了孩子的合法权益应当先将其作为被监护人加以保护比如先寄养到一个家庭对其人身财产进行保护与管理待经过一段时间后欲收养者向法官提出申请经法官确认的确无法寻找到孩子的亲生父母后批准收养申请”费安玲说“但是必须注意留有充足的时间以便相关机构寻找其亲生父母或其亲生父母寻找该儿童较为合理的时间为两年”    夏吟兰建议“除了现行规定的3类未成年人之外可增加一个兜底条款如‘经相关部门审查后认为可以被收养的其他未成年人’通过司法或民政部门的裁量为那些不符合现行收养法规定、却有被收养需求的未成年人提供保护同时对于被收养人的年龄上限应提高至18周岁这样更能与其他法律衔接也符合联合国《

7、儿童权利公约》要求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3完善收养后监督机制增加跟踪回访规定设立收养观察期    今年4月南京市一名9岁男孩被养父母虐待事件引起社会关注据调查男孩于6岁时被收养学校在去年发现其有被打的现象身上有被打伤、烫伤、刺伤的痕迹并且出现心理问题在多方努力无果后班主任只得将男孩受伤图片上传网络寻求帮助    班主任的举动是对我国现有收养监管机制缺失的一种折射现行收养法主要对送养收养程序、条件等作了规定对于收养后续事宜并没有相应的规范条款对于被收养儿童的权益侵犯行为并没有惩治手段    “在国外有试收养阶段和回访机制由社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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