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环境立法的超前和滞后的弊端

谈谈环境立法的超前和滞后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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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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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谈环境立法的超前和滞后的弊端本文是环境立法的超前和滞后的弊端在普遍的法律盲目崇信的背景下,环境法学界也患上了非常流行的法律万能主义的传染病。作为从20世纪70年代才开始起步的新兴部门法,我国的环境法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立法体系已基本完成的阶段。除了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五部污染控制法和《土地管理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等九部自然资源保护法外,还

2、有为数众多的行政法规、地方立法,仅环境标准就有360项之多。这简直可以法律爆炸称之。与此同时,执法却陷入低谷,匆匆出台的法律、法规难以渗透到人们的生活领域,难以被认同、消化,最后几乎都变成了一纸空文。这不仅使人想到了魏源的告诫:立能行之法,禁能革之事,而求治太速,疾恶太严,革弊太尽,亦有激而反之者矣。法律与社会严重脱节,已经颁布的法律出现了严重超前和滞后并存的现象。例如,在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对二氧化硫的控制措施就显得过于激进,没有充分的考虑我国现有的技术和投资能力,只凭着美好的愿望来立法,结果是法律出台之时,就是酝酿修改之日。《淮河水污

3、染防治暂行条例》则更是激进立法的代表。在多次由国务委员亲自召开现场会议之后,提出了淮河的防治目标:1997年实现全流域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2000年淮河流域各主要河段、湖泊、水库的水质达到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实现淮河水体变清。当时就有专家提出该目标过于激进,恐难以实现。但在整个社会急于求成,全国关注,新闻热炒的背景下,这样的意见当然难以被采纳。时至今日,2000年已成为历史,淮河水依然污浊不堪,甚至连全线达标也打了折扣。这是执法问题呢?还是立法问题?由此看来,目前环境法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应制定操作性强的环境法律、法规,并分析环境法制度的实

4、际运作机制和运作条件。而要达到此目标,笔者以为,法律社会学仍是有用的方法,以下分析从此角度展开。一、法律社会学视野中环境法存在的样态和作用方式浅谈探析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摘要】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同时也是环境保护的目的和手段。公民环境权利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理论关注,而且不少国家的法律做出积极回应。倚重行政环境权力而轻视公民环境权利是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制的基本特点,这很不利于我国的环境保护。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应当确立公民在环境保护中的主体地位,并且具体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利。法律确认公民环境权利应当两条进路并行: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

5、结合和与传统私权利融合。【关键词】公民环境权利;环境保护;法律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利(或称为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拥有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通常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它区别于:(1)公民、集体或国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国家在环境保护过程中拥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权力;(3)私法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所有权、人身权和相邻权;(4)传统人权理论中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在当今国际社会,公民的环境权利作为一项新兴的基本人权而受到广泛关注。本文试图说明,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制存在倚重行政环境权力而轻视公民环境权利的弊端;为实现我国环境的有效

6、保护,我国法律应当具体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利;法律确认进路应两路并行: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结合和与传统私权利融合。1、环境保护中公民环境权利问题的提出立法出于技术考虑,并不必然在法律规则中既对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做出规定又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内容进行宣称。如我国《民法通则》(文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均为简称)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该规则就并未对国家、集体和公民享有财产权及其内容进行表述。一般地,这样简洁的表述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会产生理解上的困难,因为这样的表述不言自明或者是在另外的

7、法律条文中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及其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这些法律规则的背后,存在着一张清晰的权利谱系。然而在权利规定比较模糊的时候,法律规则实现对权利的保护则无疑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正面临着这样的问题。我国从1978年首次在宪法中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以来,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形成了包括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资源法、环境保护专项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环境标准、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以及刑法、民法相关规定在内的庞大灼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并从国家保护环境出发,衍生出了与环

8、境保护相关的一系列行政权力和义务。在我国实行的是各级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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