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信托型基金中受托人关系和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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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信托型基金中受托人关系和责任分担^w.Sask.cn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试析信托型基金中受托人关系和责任分担我国信托法承认共同受托。依此模式,要求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承担連带责任,则不尽合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宜由法律和契约事先确定,分別履行受托人职责,彼此不承担連带责任,除非另一方没有履行合理的监督和检查义务。在证券投资基金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关于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托木质认识渐趋一致,在最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中己经使用信托型基金的概念。但是理论界对于信托型基金屮如何架构同为受托人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关系,一直存在争议。实践中,在基金

2、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时,如何明确划分在基金资产发生损失或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害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承担责任的范I韦I,也是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关注的问题。但是宥于法无明文规定,人部分托管协议在责任分担上采取了原则处理。木文首先论述信托型基金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关系;然後探讨实践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应承担责任的范围。一、信托型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关系的借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Z间保持怎样的法律架构,各国有不同的设计,但主要有三种模式:日本模式、德国模式、英国模式。(一)日本模式。日木是用一个信托契约规范所有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依照1951年《证券

3、投资信托法》,由基金经理人在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後,以委托人的身份与作为受托人的基金保管人(保管银行)签订以基金投资者即受益凭证持有人为受益人1⑥ASK中顾"法健网•wwwe9ask>cn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篦网的证券投资信托契约。受托人取得基金资产的名义所有权,并负责保管与监督,委托人保留基金资产投资与运用的指示权,受益人则依受益凭证享有信托基金的投资收益权。该模式简化了基金关系人的法律关系,但是将管理人作为法律上的委托人,是否符合信托的本意,值得探讨。(二)徳国模式。徳国1956年《投资公司法》明确投资基金一律采用契约型。该法规定:投资公司募集并管理的基金,由于其特殊的法律地

4、位,是特別财产,投资公司和保管银行不得对具强制执行。这与信托财产并无二致。德国模式用两个契约规范投资者、投资公司、保管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是投资者和投资公司订立信托契约。投资者购买受益证券时,取得信托契约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地位。投资公司则处于受托人的地位,是〃特別财产〃的名义持有人,负责财产的运营;二是投资公司和保管银行订立保管契约。保管银行负责〃特別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并依投资公司的指示处分该财产,同时负责监督投资公司依信托契约办事,并对其特定违法行为捉出诉讼,甚至有权停止投资公司权利的行使。徳国以特別财产为中心,规定了投资人、保管人、管理人间的法律关系。信托契约的签订者是投资者与管理人。徳

5、国模式下,保管银行由法律特別赋予其保管、执行、监督权以制约管理人,防止其滥用权利损害投资者利益。这种制度设计关系比较清楚,易于理解。缺点是,受益凭证持有人虽然对投资公司具有信托契约上的请求权,但是在保管银行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时,由于投资者不是保管协议的当事人,対丁•保管银行只能以保管协议受益的笫三人地位向其请求,这样的受益人权限明显不足,不是受益人权利的最佳途径。2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三)英国模式。按照英国1986年《金融服务法》的规定,传统信托法上的受托人职责由信托型基金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保管人分担,基金管理人是信托型基金的管理受托人,基金保管人是信托型基金的保管受托人。不过,英

6、国模式中保管受托人的职责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实践中基金托管人职责还是有区別的。二、我国信托型证券投资基金中管理人和托管人关系我国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采用何种模式,曾经存在广泛的争论。随著理论探讨的不断深入和屮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实践,比较多的人赞同采用类似英国的分別履行职责的受托人模式,这种受托人模式与共同受托人模式存在区別。共同受托在其他国家很普遍,我国信托法也承认共同受托。《信托法》第三十一条观定: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人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別处理的,从具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対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連带

7、清偿责任,笫三人対共同受托人Z—所作的意思表示,対其他受托人同样有效。共同受托人Z—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連带赔偿责任。在我国现行的法规和实践中,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职责有全而明确的分工。为保证履行各自职责,规定了相互监巒和检查的义务。如果按照共同受托模式,要求他们承担連带责任,不尽合理。比如管理人从事内幕交易或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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