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刑事证明责任的分担以及审判方式的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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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我国刑事证明责任的分担以及审判方式的分担  论文摘要在现代法治社会,刑事诉讼法始终被称为法治国家的大宪章、宪法测震仪或应用之宪法。刑事诉讼法其保护的是人的最主要最基本也是最低要求的权利——自由和生命,因此刑事诉讼法又称之为人权保障法。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特别引人关注,其在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及审判方式的改革方面,更注重保障人权也更具有现实操作性,本文主要以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视角来阐述我国刑事证明责任和审判方式的分担。  论文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证明责任审判方式  一、刑事证明责任  (一)刑事证明责任的概念  关于刑事证明责任概念两大法系

2、均为双层次结构。英国采用法定责任(legalburden)(又称说服责任、终极责任)和证据责任(evidentialburden)(即提出证据的责任、推进诉讼的责任)。大陆法系则沿用1883年德国学者古拉色(JuliusGlaser)首创的概念,将证明负担(Beweislast)分为形式的证明负担(FormelleBeweislast)和实质的证明负担(materielleBeweislast)。8而我国的证明责任主要是指提出证据,并加以证实,即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强调的是检察机关或自诉人就其指控的事实加以证明的责任。两大法系法定责任和实质的证明负

3、担的概念与我国的证明责任概念相当,而提出证据的责任和形式的证明负担是指主张者须证明某种事实,否则在英美法系其主张将不能进入裁判者的审判范围,在大陆法系国家刚将有被法官忽视的风险。而我国的证明责任只要是就有指控的犯罪事实并附有证据,就能进入审判范围,其责任是使审判者相信其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有效。  (二)刑事证明责任的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以无罪推定为原则,基本确定控方承担全部的证明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只有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是个例外,只要是控方查实被告人具有与其正常收入不相符的巨额的财产,被告人就赋有举证证明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属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4、。  (三)司法实践中刑事证明责任分担的现状  从目前来说,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就其自身的合法的辩护理由,实际承担过高的证明责任。从修正前的1997年《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来看:“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8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规定,变相地使其就自己是否有罪承担过多的证明责任,如果就其自己的辩解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就可

5、能承担不利的后果,特别是在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存在部分疑点,而被告人又无法提供证据排除对其合理怀疑时,诉讼中的不利后果往往就其予以承担。  (四)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刑事证明责任分担的亮点  1.以成文法的形式排除被告人对有罪的举证责任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成文法的形式完全排除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有罪的举证责任,即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2.明确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减少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  刑事诉讼法贯彻无罪推定理念,呼应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不得强

6、迫自证其罪原则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保障原则,也是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确立的赋予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即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8但这种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只仅限于言词证据的取得不得强迫,对于身体检查、提

7、取指纹、笔迹、血样、声纹、拍照等身体本身作为证据使用的,则可以采取强制手段使其服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使得侦查的重点更多地放在言词之外的其他物证、书证中,使得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大量减少。  3.将如实供述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权利,而非责任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原第九十三条修改为第一百一十八条,即增加了“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使得犯罪嫌疑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将此作为一种权利,而非责任,由其决定自身是否承担不利的后果。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

8、从宽处理,不仅可以鼓励更多地犯罪嫌疑人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减少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现象,有利于讯问策略的转型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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