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法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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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法官制度论我国法官助理制度[摘要]构建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实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运行模式,重要的是实现“三个合理确定”。一是合理确定法官、法官助理的员额及其Z间的比例;二是合理确定法官、法官助理的职责;三是合理确定法官与法官助理的关系。[关键词]法官助理制度、法官素质、成效、职责、构建一、法官助理理之实证分析我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17个法官助理制度试点法院Z—,也是唯五的试点农村法院。作为法官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浏阳法院通过实施法官遴选和法官助理制度,初步摸索出法官遴选与管理、法官助理先进人物与管理等经验,逐步完善了已实践两年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审判

2、运行模式,健全了以法官为屮心的审判组织以及法官管理制度,初显了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的雏形。(一)浏阳法院法官助理高度的基本内容浏阳法院经多次论证,制度了切实可行的法官遴选与法官助理制度T作方案,确立指导思想:突岀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合理配置法官资源,优化法官结构,最大限度地发挥发官的潜能和优势,建立以法官为主导地位的审判机制,确保法官在审判工作中的中心地位。通过专业知识考试、庭审技能考核、职业道徳考核等程序,遴选出审判岗位的法官和法官助理,在此基础上实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运行模式,法官助理是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由法官助理处理案件流程中开庭前的程序性工作及文书的草拟工作

3、,在法官与当事人Z间设立隔离带,法官助理通过履行职责,保障法官专司审判,居中裁判,提高审判效率,除低诉论成本,促进司法公正,在这一审判模式的具体运行中,浏阳法院没有给法官与法官助理的配备确定固定的比例,一般是根据案件性质和简易程序来确定法官与法官助理的比例,具冇一定的灵活性。如在独任审判的情况下,由于所审理的案件较简单,采用的是“1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的模式,在合议庭的情况下,采用的是“3名法官+N名法官助理卜1名书记员”模式,也冇采用“主审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模式。无论采用何种具体模式,法官只专司审判,法官助理负责庭前准备屮的各项辅助工作,包括调查収证、确定案件争议

4、要点,接待当事人等,书记员专门记录。三者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分工负责。(二)实行法官助理制度的主要成效1、法官素质得到提升。通过法官遴选,制度上提高法官的任职门槛,从程序上把住法官职业准入的进口关,确保了法官素质。一是数量实现“少而精”。法官员的额由遴选前的84人减少55人。而目前实行在审判一线的仅有36名。二是素质实现“全而专”。科学的遴选机制,使得只有法学理论功底较深、具有职业经验和能力的审判人员才有机会参展为法官。三是带动了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改革明晰了晋升职业法官的合理路径,营造了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环境,从而带动了法官助理和其他工作人员素质的提升。2、法官独立审判机制得以确立。通过

5、改革,浏阳法院确立了以法官为中心的审判组织体系,法官成为审判工作的权力主体和责任主体,享有独立签发法律文书的权力,院长、庭长不再充当案件的“终结者”,真正实现了还权于法官,确立了法官独立审判机制。3、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得到强化。法官真正成为案件质量的责任主体,使以审判责任追究为核心的监轉制约机制得以强化。一是创新了监怦体系。改革前,法官从收案到结案的“大包大揽”的审判方式,使法官过早地接触当事人,容易产牛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监督体系存在很大漏洞。改革后,建立健全了事前监督、事中监督机制,与事后临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接待当事人等辅助性丁作由法官助理负责,避免了法官因先入为主从导致司法不公的现象

6、。二是强化了监督责任。改革丽,法官由于不是裁判的“终结者”,审判责任追究难以落实,审判监督事实上缺位,而改革使以法官个体为监督对彖的监督体系得以建立,大大强化了监督责任。三是明晰了监督主体,改革前,对法官个人的管理在其所的审判庭,对案件的监督则在审判监督庭,监督制约关系事实上脱节。改革后,设立了法官管理办公室,对法官、法官助理实现了对人权和事权管理的结合,理顺了监督制约关系。4、司法公正与效率得以实现。这是法官助理制度成效的关键所在。改革以來,浏阳法院在法官数量大幅减少而案件数量相对增加的情况卜,案件质量和效率非但没有下降,反而有明显提升。二、我国法官助理制度之构建构建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实行“

7、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运行模式,笔者认为重耍的是实现“三个合理确定”。一是合理确定法官、法官助理的员额及具之间的比例;二是合理确定法官、法官助理的职责;三是合理确定法官与法官助理的关系。(-)合理确定法官、法官助理的员额及其Z间的比例1、法官员额的确定法官助理是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因而,法官助理的配备,必须受到法官员额的直接影响。从总体上讲,法官多,对法官助理的需求也相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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