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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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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论文摘要虽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的辩护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但仍与国际标准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辩护仍然遇到种种障碍。一旦刑事诉讼缺乏律师的积极参与,缺少制度上的保障,不仅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无法根本的保障,还影响我国法治目标的实现。因此,通过分析我国现行刑事辩护制度的存在的状况,针对所存在的一些缺陷,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构想。论文关键词刑事辩护辩护人制度发源于西方的刑事辩护制度,现已盛行于现代各国,其孕育和形成意味着一国对刑事司法的精神和意义的
2、思考有了一个新的高度。刑事辩护制度不仅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而且是司法公正及法律专业化的必然要求,其职能实现的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彰显了一国刑事法治的水平。伴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进步,刑事辩护早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职能。而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重要维护者,辩护律师,因此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日益成为了必不可少的诉讼参与人。但我国目前辩护制度存在着许多缺陷,其不完善性,导致了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难免不遇到新问题、新困难。例如,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除了关卡多,收费少外,办案风险还
3、很大,每年全国都会有大批的律师被判。而这些缺陷的存在大大降低了律师在我国刑事案件中的参与率。而因缺少律师的帮助以及自身不懂法,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现象频频出现,这致使被指控人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并且不利于司法机关树立司法公正的权威形象。所以,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进行完善,已是大势所趋。一、刑事辩护制度概述(-)刑事辩护制度的概念“辩护制度是立法对贯彻落实辩护制度原则所采取的措施和方法的总称。”“辩护制度源于并发展于西方,它主要经历过三个阶段,及古罗马的萌芽阶段、中世纪的压制阶段和资产阶
4、级革命后的发展阶段。在我国,辩护制度也经历了三个阶段,就是建国前阶段、建国后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发展阶段。”实际上,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直至清朝才得以确立。在西方思想的影响下,清政府在1901年终于将律师参与诉讼的内容于《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加以规定,当事人聘请律师为其进行辩护的权利才得以法律上的赋予。而后,我国辩护制度在建国后逐步发展起来,从立法上肯定了辩护制度,例如,1954年:'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在新中国首部《宪法》得到了规定。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辩护制度进行了明
5、确的规定,而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进行第二次修改,更是直接指出辩护权应当受到保障,标着我国辩护制度备受重视并在不断完善。(%1)刑事辩护的分类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刑事辩护分成三类,分别是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及指定辩护。其中,委托辩护是指被指控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委托合同的形式,委托法律准许的人通常是律师为其辩护。该辩护制度是刑事辩护制度中最为常见也是比较重要的制度内容。而指定辩护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法院依法指定律师为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
6、进行辩护。二、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现状虽然刑事诉讼法经过修改后,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很大的提升,但是司法实务与法律的规定仍相差甚大。概言之,目前我律师刑事辩护制度仍存在着这些问题:(—)会见难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6条及1998年1月19日:'两院三部一委”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律师从侦查阶段开始就享有会见当事人的权利,相关部门是有义务进行配合的。可是,在实践中,相关部门并没有完全照此执行,要么无限拖延,不及时通知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7、要么索性就不让律师会见,或者禁止律师单独会见,对会见时间、次数进行限制甚至对问话内容予以控制,禁止律师记录等等。这样的司法将会见置于流于形式,形同虚设的困境。(二)调查取证难调查取证是律师实现辩护权不可或缺的方式。但从我国当前司法现状来看,律师调查取证行使的步履仍旧是艰难的。立法歧视性及模糊性规定,是律师调查取证障碍的主要渊源:先,《刑事诉讼法》第38条与《刑法》第306条,分别规定了对律师隐匿、毁灭、伪造证据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将入罪予以追究。而这种
8、单独针对律师规定罪名的做法,实际上很难在世界其它国家的立法中探寻到踪迹。因为在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很有可能往复存在于控辩双方之间。这种歧视性规定的存在,在实践中,给一些公安、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为其在实体辩护失利或失势情况下对辩护律师进行职业报复实际上提供了有效的手段。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之规定,辩护律师仅在审查起诉阶段方能享有调查取证权。这使得律师在侦查阶段中所作的调查行为只能是于法无据,因而,该阶段的调查行为极易被认定为伪证行为,除此之外,调查所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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