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试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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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一、刑事辩护制度概念的理论研究  (一)刑事辩护制度的概念  辩护制度是立法对贯彻落实辩护原则所采取的措施和方法的总称[1]。辩护制度起源于西方社会,它主要经历过三个阶段,即古罗马的萌芽阶段、中世纪的压制阶段和资产阶级革命后的发展阶段。在我国,辩护制度也经历了三个阶段,就是建国前阶段、建国后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发展阶段[2]。在封建社会,我国就没有辩护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实行的纠问式的审判方式。到了清朝,受到西方思想的影响,1901年清政府制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2、中才规定律师参与诉讼的内容,赋予了当事人聘请律师辩护的权利。而关于律师的单行规定,则是从国民政府制定的《律师暂行章程》和《律师登陆暂行章程》中才开始出现。建国后,新中国的辩护制度不断发展起来。1954年,在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中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这就从立法上肯定了辩护制度,律师制度也因此有了发展,后来由于历史的原因被迫中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民主建设的推进,中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得以恢复。1979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刑事辩护制度,后来又制定了大量的司法解释、批复、通知等,对刑事辩护制度进一步作了明确。1996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一直至今。  (二)刑事辩护的分类12试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一、刑事辩护制度概念的理论研究  (一)刑事辩护制度的概念  辩护制度是立法对贯彻落实辩护原则所采取的措施和方法的总称[1]。辩护制度起源于西方社会,它主要经历过三个阶段,即古罗马的萌芽阶段、中世纪的压制阶段和资产阶级革命后的发展阶段。在我国,辩

4、护制度也经历了三个阶段,就是建国前阶段、建国后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发展阶段[2]。在封建社会,我国就没有辩护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实行的纠问式的审判方式。到了清朝,受到西方思想的影响,1901年清政府制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才规定律师参与诉讼的内容,赋予了当事人聘请律师辩护的权利。而关于律师的单行规定,则是从国民政府制定的《律师暂行章程》和《律师登陆暂行章程》中才开始出现。建国后,新中国的辩护制度不断发展起来。1954年,在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中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规定

5、:“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这就从立法上肯定了辩护制度,律师制度也因此有了发展,后来由于历史的原因被迫中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民主建设的推进,中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得以恢复。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刑事辩护制度,后来又制定了大量的司法解释、批复、通知等,对刑事辩护制度进一步作了明确。1996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一直至今。  (二)刑事辩护的分类12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刑事辩护分

6、为三类,即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其中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或者他们的近亲属,通过委托合同的形式,委托法律允许的人主要是律师为其辩护。这种辩护是刑事辩护制度中比较重要的制度内容。指定辩护是指遇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二、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现状和存在的不足  1997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颁布,确实给人一种清风扑面的感觉,尤其充当刑事辩护主角的律师。然而经过一个阶段的实践,人们发现相关部门并没有完全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去执行,而是各自站在部门

7、利益的角度,相继制定了超越法律之外的“解释”来维护部门利益,使得《刑事诉讼法》无法得到全面的贯彻和落实,以至于形成目前的这种状况。笔者试从律师的角度,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现状和存在的不足与缺陷归纳为“几难”分说如下:  其一,会见难。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把辩护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由原来庭审前七日,提前到了侦查阶段,即《刑事诉讼法》第96条所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

8、在押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两院三部一委”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1998年1月19日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进而明确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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