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之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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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之探究摘要为了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修改后刑诉法增加了“捕后羁押必耍性审查”制度,目的是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文主要从我国建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意义、建立该制度应该明确的几个基木问题和如何构建该制度等几个方面来阐述。关键词捕后羁押必耍性审查标准审查主体制度构建作者简介:符青梅,四川大学法学院,政法干警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046-02修改后刑诉法明确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对于逮捕这一剥夺人身口山

2、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进行了修改,并力图完善,以使司法人员口由裁量权的行使规范化。同时修改后刑诉法还作出了一项重大改革,就是增加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修改后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丁•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VFI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上述规定是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错误逮捕,使“少捕”、“慎捕”的理念得以贯彻,防止出现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羁押的情形,确实是修改后刑诉法的一大突出点。依照该规定,检察机关应该将羁押必要性审查融入到诉讼监督活动中去,建立起

3、相应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最好加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以更好落实修改后刑诉法,做好新旧刑诉法的衔接工作。一、我国羁押审查制度的现状及建立捕后羁押必耍性制度的意义从我国刑事诉讼法来看,羁押是山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适用所带来的持续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中的羁押是指对尚未被法院判决确定有罪的人被剥夺人身自由后所持续的一种状态,意为未决羁押。依我国以往法律看,我国逮捕羁押制度表现出的特征为: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是一样的,羁押的过程中没有再次审查的程序,羁押是逮捕后的当然状态。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经过的诉讼环节可能包括侦查环节、审查起诉

4、环节、审判环节,他们从被执行逮捕后直到法院的判决牛效,这期间若没有变更强制措施,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一直处于被羁押的状态。而依照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在不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况下,其在侦查阶段的羁押时间最长就可以达到7个月。西方国家的羁押制度则有所不同,其羁押与逮捕是相分离的,适用不同的审批程序和条件,产生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也不一样。例如韩国刑事诉讼法就规定,决定羁押后,发现不存在羁押事由或羁押事由消灭时,法院应该依职权或者根据检察官、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等的请求,决定撤销羁押。为了解决我国逮捕制度中存在的“一押到底”的问题,我们借鉴西方国家的羁押复审制度,修改后刑诉法增加

5、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条款,规定了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捕后羁押必要性朮查的宗旨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羁押,同时还可以减轻看守所的压力,以缓解一下看守所在押人员人满为患的问题,对改善日前普遍存在的“以捕代侦”现象,促使侦查机关加快办案进程,改变侦查办案模式都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二、捕后羁押必要性制度涉及的基本问题(-)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判断标准及文书设计的规范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审查羁押必要性的基础性标准是“不需要继续羁押”,文书名称可以是“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从目前规定审查批准逮捕的条

6、件和实践中把握的逮捕标准看,“继续羁押”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社会危险性和人身危险性,二是是否有影响继续进行诉讼活动的可能性。因此,在把握“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标准时,也应拿审查逮捕条件做参考,尽量细化标准。比如,在制定标准及程序时可以考虑,提出不需耍继续羁押的建议前必须征询案件办理机关或部门的意见,因为强制措施的改变可能对办案机关或部门的诉讼活动造成一定影响。修改后刑诉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因此可以考虑制定两种文书:一是《某某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另一是

7、《某某检察院释放当事人建议书》。如果只设计一种文书,极容易造成误解,感觉批准逮捕后还是可以“释放”的,再者,这样的做法实际意义不人,实际操作中极少有“释放必要”的情形。规定成这两种文书,一方面显示正确地区别对待,同时对考核也有一定的参照意义,“释放”的案例应细查原因,对于错案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同时,对于“变更”了强制措施的,应当视为正确案件。(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期限逮捕这一限制公民人身自山的重要强制手段,应当慎Z又慎地适用,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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