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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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溪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行为,增强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意识,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和两个国有股东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2、,以及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b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x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产品采购和销售;服务采购和提供;资金筹措和管理;投资决策和管理;资产处置和产权交易;企业重组;捐赠和赞助;抵押、质押和担保等行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是指企业及其子企业负责人在经营投资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

3、或玉溪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行为,增强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意识,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和两个国有股东以上的有限责任公

4、司,以及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b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x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产品采购和销售;服务采购和提供;资金筹措和管理;投资决策和管理;资产处置和产权交易;企业重组;捐赠和赞助;抵押、质押和担保等行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是指企业及其子企业负责人在经营投资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

5、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等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依照规定程序,追究企业相关人的政纪、经济和其他责任。第六条企业负责人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单同组织实施。第七条企业负责人经营投资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责权相统一的原则;(三)资产损失与责任追究力度或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四)预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五)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原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单位)在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

6、制度办法;(二)对企业责任人经营投资责任进行追究;(三)指导和监督企业开展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四)受理企业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复查申请;(五)其他有关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第九条企业在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制定本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制度;(-)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子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四)配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单位)开展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子企业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复查申请;(六)履行出资人职责

7、的部门(或单位)交办的其他有关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第十条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应对照本办法所列责任追究范围进位)商负责国有企业监管的国资委、纪工委(监察分局)共行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上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单位)和负责国有企业监管的国资委。第十一条企业发生经营投资责任过失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减少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单位x负责国有企业监管的国资委和纪工委(监察分局)报告。第三章责任追究内容第十二条在经营投资活动中,企业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其相应责任:(-)按照年度经营投资目标责任书、

8、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规定进行考核不达标的;(—)授意、指使、强迫有关人员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表等手段,骗取薪酬奖励的;(三)在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经营活动中,违反规定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在资金管理中,未按照规定使用、调度资金,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违规拆借资金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五)在投资项目招投标和建设等活动中,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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