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园案例分析—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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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燕园案例分析一民法学案例1红星小学二年级学生张某、田某、刘某趁老师未来上课,溜到学校操场玩耍,在相互打闹中张某被田某、刘某摔倒在地,造成左肋骨骨折,花去医疗费5000元。田某、刘某及学校方就责任分担问题协商未果,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及田某、刘某各承担损害赔偿费6000丿Lio[问题]张某的主张能否成立?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分析]我国民法通则笫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监护制度所确定的原则。此案中,小学二年级学生张某、出某、刘某均为无行为能力人,田某、刘某致伤李某,系因二人的

2、父母对其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因此,田某和刘某的父母应当对李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学校在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中,在教学时间和学校可控制的空间范围内,对学生负有监护责任。此案是在学校发生的损害事件,学校对学生安全及纪律教育不够,上课时间老师未到等原因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学校有过错,应当对张某的损害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案例2某年5月,甲、乙、丙、丁

3、4人自愿组成一个合伙采石组,共同劳动,按劳取酬,并推举甲为负责人,但未签订书面协议。数丹后,戊耍求人伙,经甲、乙、丙、丁全体同意,戊也加入了采石组。此后,5人进行了2次分红。当年10月某日,5人在某工地进行爆破采石时,按照分工,山乙、丙、丁担任警戒,戊负责爆破,甲予以协助。因炮眼有渗水,戊决定采取先装导火索后装炸药的危险爆破法,卬说这样太危险,戊说只能这样了。为了赶吋间,甲只好默认。当戊向炮眼装第四节炸药时,因炸药上己装导火索,戊刚装好,炸药爆炸,戊被炸伤双眼,经医治无效,左眼失明,并花去医药费近1万元。戊要求甲、乙、丙、丁赔偿其损失并承担生活费,被拒绝,戊诉至法院。[问题

4、]试分析甲、乙、丙、丁、戊之间的法律关系,戊的行为性质以及该案应如何处理?[分析](1)根据民法原理,合伙是两个以上的人按照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的组织。此案中申、乙、丙、丁四人自愿组成一个合伙采石组,共同劳动,按劳取酬,尽管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是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2)入伙是在合伙存续期间,非合伙人申请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此案中,戊的入伙已经得到甲、乙、丙、丁全体同意,而且事实上已经参与合伙事务和赢利分配,所以戊与甲、乙、丙、丁之间己经形成了合伙关系,戊己取得了合伙人的地位。(3)根据法律规定,合伙的经

5、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责任。此案中,5人在某工地进行爆破采石的行为属于合伙的行为,英中戊的装炸药的行为是为合伙之利益、执行合伙事务之行为,111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4)所以,戊因被炸伤双眼而支出的1万元医药费应当由全体合伙人甲、乙、丙、丁、戊共同承担,其中戊除了承担自己的部分责任外,由?其对于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可以酌情由其多负担一定的比例。(5)此外,戊由于医治无效,左眼失明,甲、乙、丙、丁应当对其负担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费用。案例3华海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海公司)与南海公司进口商品经营部(简称经营部,)签订一项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经营部销售给华海公司摩托

6、车100辆,单价5500元,华海公司给付定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华海公司按约支付了定金,但经营部一直未交付摩托车。一年后,经多次交涉未果,华海公司起诉至法院。经查,南海公司将经营部承包给了杜某,双方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承包人独立核算,自负其责。[问题]试分析该案中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及该案应如何处理?[分析]根据民法原理,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而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分担着法人所要执行的各种职能,分支机构所为的法律行为对法人直接产生权利义务。此案中南海公司进口商品经营部即属于该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其所为的行为及其行为的后果应市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即南海公司承

7、担,其与华海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合同签订以后,南海公司将该经营部承包给杜某,但经营部的债权债务仍然由南海公司承担,南海公司与华海公司的合同仍然存在,直接约束双方当事人。虽然南海公司与杜某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并约定承包人独立核算,自负其责,但该承包合同关系为另一法律关系,属于南海公司与杜某之间的内部约定,对华海公司并没有约朿力。所以,此案应当由南海公司承担责任,其应根据合同约定负责交付100辆摩托车,且其拖延不履行已经构成违约,还应承担定金责任,即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此案中南海公司不能交货,则华海公司可以解除合同,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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