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案例分析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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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案例分析汇编1、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免除有关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案情]  原告振华轻工贸易公司。  被告某市国营黄河农场清理小组(系某市国营黄河农场派出)。  原某市国营黄河农工商公司购销经理部(以下简称“经理部”)与振华轻工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于1985年10月签订一份购销双狮牌手表合同。合同规定;经理部在1985年12月20日前供给贸易公司日本产原装三星双狮手表10000只,单价每只77元,总价77万元;贸易公司向经理部预付货款的50%,余款待交货验收后付清。合同签订后,贸易公司按合同约

2、定给经理部汇了预付货款39万元。由于经理部负责人王仰善个人为偷越国境逃往香港,非法占有预付货款并将其中34万元交给港商作为帮其外逃的费用,致合同未能履行。1986年1月,王仰善越境后被遣回,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王仰善有期徒刑16年,除将追回的18万余元赃款发还贸易公司外,贸易公司还有205676.80元预付款未收回。为此,贸易公司于1986年11月3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经理部返还尚未返还的预付款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在法院审理本案期间,经理部于1986年11月15日被工商部门依法注销了营业执照,其主管部门国营黄河农

3、场成立清理小组,负责清偿该经理部的债权债务并参加本案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经理部与贸易公司超越其经营范围,所订合同无效,判决由原告的主管部门负责清偿经理部的债务,将预付款返还给贸易公司;双方其他损失各自承担。原告即市国营黄河农场清理小组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以本案属于经济犯罪案件,而不是经济合同纠纷,既然已追究了经理部负责人王仰善个人的刑事责任,就不应再追究单位的民事责任等为由,向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由上诉人某市国营黄河农场清理小组返还被上诉人振华轻工贸易公司的预付货

4、款205976.80元,双方其它损失各自承担。  [问题]  上诉人所持理由是否成立?二审判决是否正确?  [简析]  原某市黄河农工商公司购销经理部与振华轻工贸易公司签订合同后,贸易公司按合同约定将39万元预付货款汇给了购销经理部。购销经理部负责人王仰善非法占有预付货款并用于潜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代替或者免除购销经理部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王仰善非法占有预付货款并用于潜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也就是说,这种犯罪行为为应当受到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签约后,贸易公司按合同约定将39万元预付货

5、款汇给了购销经理部,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经理部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预付货款,应返还给对方,这类民事行为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凳法》等法律的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运用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这是完全符合法理的。  1985年7月8日民法学案例分析汇编1、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免除有关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案情]  原告振华轻工贸易公司。  被告某市国营黄河农场清理小组(系某市国营黄河农场派出)。  原某市国营黄河农工商公司购销经理部(以下简称“经理部”)与振华轻工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超越经营范围,

6、于1985年10月签订一份购销双狮牌手表合同。合同规定;经理部在1985年12月20日前供给贸易公司日本产原装三星双狮手表10000只,单价每只77元,总价77万元;贸易公司向经理部预付货款的50%,余款待交货验收后付清。合同签订后,贸易公司按合同约定给经理部汇了预付货款39万元。由于经理部负责人王仰善个人为偷越国境逃往香港,非法占有预付货款并将其中34万元交给港商作为帮其外逃的费用,致合同未能履行。1986年1月,王仰善越境后被遣回,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王仰善有期徒刑16年,除将追回的18万余元赃款发还贸易公司外,

7、贸易公司还有205676.80元预付款未收回。为此,贸易公司于1986年11月3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经理部返还尚未返还的预付款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在法院审理本案期间,经理部于1986年11月15日被工商部门依法注销了营业执照,其主管部门国营黄河农场成立清理小组,负责清偿该经理部的债权债务并参加本案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经理部与贸易公司超越其经营范围,所订合同无效,判决由原告的主管部门负责清偿经理部的债务,将预付款返还给贸易公司;双方其他损失各自承担。原告即市国营黄河农场清理小组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以本案属于经济犯罪案件

8、,而不是经济合同纠纷,既然已追究了经理部负责人王仰善个人的刑事责任,就不应再追究单位的民事责任等为由,向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由上诉人某市国营黄河农场清理小组返还被上诉人振华轻工贸易公司的预付货款205976.80元,双方其它损失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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