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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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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瑕疵股权转让中民事责任的承担——对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的解读刘芹芹摘要:各地对瑕疵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转让后出资责任的承担问题的规定不全面且不统一,比如北京、江苏、上海,山东制定的相关规定。公司法解释三对这个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统一了处理方法。但是十九条中“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也带来了推定上的难题,如何认定“知道”?如何推定“知道”?无疑欠缺一个标准。关键词:瑕疵股权转让协议补足出资善意受让人公司法解释三中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
2、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I•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吋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条对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承担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也对长久以来的争议划上句号。一、股东出资义务与股东资格(一)股东出资义务是指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对公司资本的认缴出资额的义务,是股东最基本的法律义务。它是在公司制度产生后,伴随着独立法
3、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而形成的,是法律赋予的股东享有有限责任制度保护的前提条件,既是股东的一项契约义务,同时更是股东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股东不仅不得自行放弃,而且接受履行的公司也不得任意变更履行或免除履行。股东出资义务至关重要,它决定着公司资木数额,影响着公司的法人人格,涉及到市场的交易秩序和安全。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对象是公司。除公司外,其他主体不得接受股东出资,股东也不得向其他主体履行出资义务。当代公司法律制度最显著的特点是确定了公司独立财产责任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而公司法人财产的最初来源是
4、股东出资,它是公司赖以发展的重要物质条件,因此,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支撑公司的基础。(2)股东出资义务分离了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是公司取得独立法人人格的基木保障。一方面,股东出资义务将股东对公司的责任限定在出资范围内,一般情况下,股东除了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之外,不存在其他责任;另一方面,股东出资义务使得公司独立承担财产责任,是公司取得法人人格的根本保障。(3)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发生股东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不仅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害,而且会对公司债权
5、人等利益主体造成危害,因此,股东须对自己的违反出资义务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股东资格认定有专家认为,股东身份的认定,应当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为依拯。公司应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认定股东,社会公众应按工商登记认定股东。原则上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并不因其没冇出资而丧失股权。[1]对于出资人或者认股人未按期缴纳股款,各国立法普遍赋予了公司等请求权人救济手段,包括失权程序、追缴程序、损害赔偿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1条就明确规定“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
6、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岀资数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岀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确认股东资格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具休案件屮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根据我过《公司法》的规定,对于出资瑕疵的股东,责令其补足出资,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其他民事责任,而不是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至丁•对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权利限制与否及如何限制,公司法解释三在第十七条也作岀了规定。因此出资瑕疵与
7、其股权转让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出资未到位的股东仍貝有股东资格,出资瑕疵的股权并不丧失其可转让性。转让瑕疵股权的行为应当与转让无瑕疵股权的行为区别对待。对于转让无瑕疵股权的股东只耍其履行了公司法上的有关转让规定即可。而对于转让瑕疵股权的股东,因其转让的股权本身具有瑕疵,转让人就应当承担除转让无瑕疵股权人所应当承担的注意义务外,并且对受让方能否履行充足资本义务承担相关责任。认定出资瑕疵股东转让股权的效力时,除了当事人适格、股权可以依法转让等法定条件,尤其应当根据受让人的意思表示是都真实来处理。二、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处理原则当转让
8、人隐瞒出资瑕疵事实,受让人对此不知亦不应当知道时,股权转让合同屈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变更或者撤销取决于受让人的意志,受让人可在法定期间内以欺诈为由主张变更合同转让价款或者撤销合同;如果受让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转让股东出资瑕疵事实的,那么股权转让合同应当认定有效合同。(-)受让人不知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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