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的监督职能性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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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我国立法机关与四方议会作为代议机关在监督权职能的行使方而具有许多表象上的相似之处。但是,由于我国与西方各国在国体、政体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从而导致了中西代议机关在监督权的行使与制度设计方面应当存在i些不同Z处。西方议会行使监督权的有益经验对我国人大监督权的增强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但并不具有照搬的作用,我们应该着重从我国立法机关的特有基础性理论出发,着重分析和重新审视我国立法机关职能的监督性因素,为此找到我国宪法实施监督模式的出路。关键词:分权监督职能宪法监督一、权力分立理论Z下中国立法机关的出路(一)分权学说和制度理论在世界历史范围内,政制

2、制度的发展历经混合政体理论、混合均衡理论到权力分立政制的演变过程,政治制度在历史的发展维度中始终以制度结构和程序为人类所追寻的核心价值——正义、自由、平等提供足够支撑的基础。权力行使是实现西方制度理论的社会价值的关键,这些制度所关心的是这样一个问题,即要保证政府的权力行使受到控制,以便政府的权力行使不致摧毁政府权力有意促进的价值。分权思想及理论即是伴随着政治思想的连续性以及政治人Z需求的连续性而出现的。在与均衡政制理论等其他政制理论的互动和博弈的过程中,根植于经验性的分权政治理论,在反对贵族特权和君主权力的历史上,分权学说的革命潜能在美国和法国完全

3、实现了,作为一种政府理论,它的生命力得到了检验。分权学说在现代一直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无论是从智识上说,还是就起对制度结构的影响来说都是如此。它与四方政治思想的另一重大支柱——代议制政府理论一起构成那些被标示为“合宪”政府制度的主要支柱。英国学者M・J・C・维尔认为分权的“纯粹”学说是一种“基准”或者“理想型”的政治图景,可以被表述为:“为了政治口由的建立和维护,关键是要将政府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门或三部分。三个部门屮的每个部门都有相应的、可确定的政府职能,即立法、行政和司法职能。政府的每个部门都一定限于行使自己的职能,不允许侵蚀其他部门的职

4、能。”“这样一來,每个部门将对其他部门都是一个制约,没有任何一群人将能够控制国家的全部机器。”⑴这样的分权学说表达具备三个因索,即区分并赋予职能、人员分离、制约机制。将权威或者权力掌控分散于不同的决策中心,这是与极权主义或绝对主义想对立的。国家权力的运行与实施需要被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职能,这可以视为是国家、政府的过程(process)运行所必要的,交市不同的部门、分离的人群享有,又可达致对专断权力实施的制约,使得政府权力运行不至成为一个擅断和专制的过程,各方握有的权力在此过程中会有一个“制衡”(牵制与均衡:checkandbalance)的局面

5、的出现,成就了近代立宪民主主义国家的权力分立制度,并在这一过程屮实现民主主义和民主政治对保障人权的最终目的的追求。I大I此权力分立又被称为优越的“自由主义的政治组织之原理”。权力分立制度在现代国家里,已经逐步出现了些变化。如:(1)伴随着20世纪积极国家、社会国家的要求,行政活动的任务0跃增加,行政权扩大化,行政机关作为法的执行者,在形成与决定国家基本政策时,事实上扮演屮心角色的“行政国家现象十分显著;(2)政党作为国民与议会之间的媒介,愈益发达,在形成国家意思吋,由政党事实上扮演主导角色的“政党国家”现象,也已产生。其结果是,传统议会内阁制的各种

6、特征,如政府对议会承担连带责任、以及由国会立法监督行政等原则,其所具有的政治意义大为变化,规范与现实之间未必一致,议会主义的再生受到期待;(3)由法院负责的违宪审查制已经建立,司法权控制议会与政府活动的“司法国家”,也在发展当中。对权力分立的状态作现代语境下的再审视,即使在如上所述的发展趋势中,对于防止国家权力的过分强人化,仍然是重要的。(-)中国的立法机关的性质和地位小国的立法机关理论所承袭的是前苏联的代表学说,立法机关整体是全国人民的受托人,这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委托关系,即“代表式”的委托。代表说主要包括两层涵义:第一,承认国家主权归属于全体

7、人民,而不是属于某个人,选区选民只是全国人民的一部分,不能认定为主权主体;第二,承认立法机关整休所表示的意义,与人民全休表示的意志相当,因而具有拘束全休人民的效力。⑵政治学上的立法机关性质必须包含有代表民意的要素特征,而立法机关代表说无疑是对这一特征的凸显和强化,并将其作为立法机关性质的源法性特征。立法机关的地位一直接关涉一个国家政体的民主性质和权力分配,而实质上也反映的是社会利益与经济实力的分配方式和对比关系,同时体现着公民的社会地位。就屮国立法机关的法律地位来说,当然不似美国等宪政国家平行划分三种权力以制衡权力运行的地位,美国当代宪法学家柯尔文

8、强调指出,政府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固有的、独特的只能;这些独特只能应rti三个分别配备人员的政府部门各口行使;三个部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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