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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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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立法机关的监督职能论文摘要:我国立法机关与西方议会作为代议机关在监督权职能的行使方面具有许多表象上的相似之处。但是,由于我国与西方各国在国体、政体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从而导致了中西代议机关在监督权的行使与制度设计方面应当存在一些不同之处。西方议会行使监督权的有益经验对我国人大监督权的增强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但并不具有照搬的作用,我们应该着重从我国立法机关的特有基础性理论出发,着重分析和重新审视我国立法机关职能的监督性因素,为此找到我国宪法实施监督模式的出路。关键词:分权;监督职能;宪法监督一、中国的立法机关的性质和地位中国的立法机
2、关理论所承袭的是前苏联的代表学说,立法机关整体是全国人民的受托人..毕业,这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委托关系,即“代表式”的委托。代表说主要包括两层涵义:第一,承认国家主权归属于全体人民,而不是属于某个人,选区选民只是全国人民的一部分,不能认定为主权主体;第二,..毕业承认立法机关整体所表示的意义,与人民全体表示的意志相当,因而具有拘束全体人民的效力。政治学上的立法机关性质必须包含有代表民意的要素特征,而立法机关代表说无疑是对这一特征的凸显和强化,并将其作为立法机关性质的源法性特征。既然我国立法机关的性质和地位均有其特别之处,那么,如何实现如
3、权力分立理论架构下的国家一样,对国家权力运行予以牵制与监督呢?结构主义对立法机关的解释是:“为一个国家或州制定法律的部门、会议或一群人”。功能主义质疑这种解释,英国宪法学者惠尔(K·C·wheare)指出:“立法机关的大部分时间,并不致力于法律的制定,它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即批评行政机关,在某些国家中,它组织和解散政府。它讨论公众关心的重要问题。”我们所熟悉的结构主义的方法论观点在不能给予我们出路时,似乎必须求助于功能主义对立法机关的描述性解释。二、立法机关职能的监督性因素第一,在立法职能中,国家立法机关毫无疑问的享有一国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的
4、权限与职能,制定法律是立法机关的主要功能。立法机关运用直接或者间接民主的形式把民众的意见和要求汇总,经由严格的立法程序而制定为法律,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的法律意味着可以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在不特定多数场合及案件中加以适用的法规范。现代国家基于国家任务的加重,立法机关将某些具有专业性、技术性或者必须视情势变化加以灵活应对的有关事项的立法权限委任于行政机关加以实施,乃是各国家运作的实际需要,并且在法理上也给予这样的委任立法以肯定。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职能和委任立法的存在,体现和反映出立法机关对于一国法律制度体系的监督与掌控,立法机关必须统筹考量一
5、国的法律制度、法律资源和民主要求,对其制定的法律负有监督责任和保障实施;对委任立法的权限、事项加以限定,防止立法机关本身权能的衰弱,并可以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与制约。第二,立法机关具有监督的职能。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是极度危险的,并可能导致腐败与走向专制。立法机关是民意的代议机关,受到选民的监督与制约,同时又负有代表人民监督其他国家的责任。立法机关的监督功能是通过行使质询权、弹劾权、通过预算权、人事任免权等权力来实现的。日本国会还可以通过行使财政监督权、外交监督权、国政调查权来进行广泛的监督。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
6、,其监督职权主要有:(1)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和汇报。(2)向本级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提出质询案。(3)向行政机关、法院和检察院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4)组织特点问题的调查委员会。(5)受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宪违法行为的申诉与控告。(6)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7)罢免和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立法机关具有的职能虽然是世界各国均具有的客观共同点,但在与权力分立国家立法机关的比较分析中可得,我国的立法机关处于不同的政治构建模式之中,因而必须重新审视和重视立法机关的诸项职能中的所具备
7、监督因素,这对于我们国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逐步摆脱立法机关的“橡皮图章化”、提升立法机关的实际地位、强化对其他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是具有现实意义的。三、立法机关监督性职能对宪法监督的作用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规范,处于一国法律位阶的顶端。由于这种最高法规范的特性,有时即会出现下位法律规范同宪法相冲突或者违反宪法权力性质的行为行使,而产生一国宪法所确定的法律秩序与承载的价值追求受到威胁或者扭曲的事态。“因此,有必要在事前防止可能招致宪法崩溃的政治动向,或者预先在宪法秩序之中建立侍候可以纠正的错失。这种措施,通常被称为宪法保障制度。”这样一种宪
8、法保障制度同时也是监督宪法实施的一种手段,以一种特定的制度化、具象化描述,可被称为“违宪审查制度”。世界各国由何种机关实施违宪审查权,存在各式各样的情况。“因为宪法是人民的意志,其权威源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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