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汇算清缴关于租金收入与支出的税务处理

干货:汇算清缴关于租金收入与支出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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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算清缴关于租金收入与支出的税务处理一年一度的汇算清缴工作开始了,小编今天为您献上的是一篇关于租金收入与支出的税案文章,本篇文章通过典型案例为您分别解析跨期经营租赁租金支出与收入的税务处理,房屋租金支出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问题,为您开展汇算清缴工作平添助力。01跨期经营租赁租金支出与收入的税务处理案例2018年7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甲公司将自有闲置厂房出租给乙公司,租赁期5年,租金每年110万元(含税),在租赁期间乙公司应于每年7月1日支付下一年度租金。在合同签订当日,乙公司支付

2、了第一年租金110万元(含税),即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期间租金。甲公司取得租金后,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一次性缴纳了增值税。发票注明金额100万元,税额10万元。在本案例中,甲公司一次性取得的跨年租金是否需要全部确认为2018年企业所得税收入?乙公司取得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能否将上述租金全部列支为2018年度成本费用支出?甲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

3、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十九条做了进一步明确:“租金的支付时间是租赁合同的重要条款,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因此自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之日起,该笔租金在法律上就属于出租人所有,发生财产转移的法律效力。企业租金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

4、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在本案例中,甲公司租赁协议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按年度提前一次性支付,因此,甲公司可以将收取的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租金

5、收入在12个月内分期均匀确认,其中2018年度应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为50万元。计算过程如下:110/(1+10%)/12*6=50万元。乙公司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例中,乙公司因一次性支付甲公司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

6、30日期间的租金,甲公司向其全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而,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乙公司的租金支出中2018年7月1日——2018年度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支出属于与本年度相关的支付,可以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其余部分应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02房屋租金支出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案例M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与生产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度因该公司研发项目较多现有场地无法满足研发需要,M公司于是与相邻丙公司签订厂房经营性租赁合同专门用于从事研发活动,2018年度M公司

7、支付厂房租金55万元(含税)。那么,M公司因租赁房屋发生的经营性租赁支出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二条规定:“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一

8、)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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