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启动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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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启动权制度摘要:司法鉴定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耍组成部分,旨在通过科学技术在诉讼程序中的运用来保证人类能够够更准确和有效地对案件事实进行确认,以其极高的权威性、科学性、高度客观性因而成为诉讼中证据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可以说,科学、权威的司法鉴建制度是认左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冇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关键。制度设置的合理与否,关系到是否能正确、客观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关系到法院是否能全面把握整个案件事实,关系到控辩双方在证据方面是否存在平等地位从而直接影响到实体止义的实现。关键词:司法鉴定;启动权;权利配置作者简介:陆俊伟

2、,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民商法专业木科三年级。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059-02一、我国刑申司法鉴定启动权制度的透视与反思探究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虽未明确规泄司法鉴定启动权的归属,但从《刑事诉讼法》第119、121条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刑事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归属于侦查机关。而根据《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笫59条、60条也可以看出,法院在一定情况下也有自行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权利。总的来看,我国公、检、法职能部门均享有自主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而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都没有鉴定的启动权,仅有对职能部门启动鉴定后,不服其

3、获得的鉴定结论而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是否启动,仍由冇关职能部门决定。侦控机关或者法院拒绝了当事人的有关申请,当事人只能服从这一决定。而不能自主聘请鉴定人并要求法庭予以传唤,也不能向其他有关机构提出异议或者请求司法救济。根据现有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侦查机关根据自己的需要可以设立鉴定机构并随时有权并能够启动鉴定程序,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进行鉴定。这种权力不受其他任何职能部门和当事人的约束。由此也会因为侦控机关随意滥用刑事司法鉴定而产生不利后果。由此可见,在我国,刑事司法鉴定的启动权高度垄断在侦控机关手中,而并无相关的监督和制约措施,当事人也无法积极地享有通过司法鉴定带來本应有利于自

4、身主张的利益。不仅由于司法鉴定启动权高度垄断于侦控机关而不可避免地带来问题,法院所享有的一定程度上的司法鉴定启动权也因为没冇相关具体制度的规范和制约而使法官也难以保持中立和公正地位。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43要和第8条规定,法律在刑事诉讼中有调查和收集证据的职权,但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对法庭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否接受质证,以及如何质证都缺乏相应的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做法也不一样。有学者曾经调查,不少法院往往当然认可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认为根本没冇质证的必要,可直接采信。如此一来,必然导致对控辩双方质证权的剥夺。现有制度可以看作是将刑事司法鉴定作为一种有关职能机关的专用工具

5、,显然与我国已经进行的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和保障当事人权利要求及控辩平等的诉讼理念不相一致。二、国外刑事司法鉴定制度对比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一)当事人主义模式1.当事人主义模式介绍英美法系国家因为采当事人主义模式(也称对抗主义),因此所有证据的提出、事实的发现和诉讼程序的进行都是在控辩双方不断的交锋中进行的,法官只是一个消极的居中裁判者,并不主动介入案件事实的调查和证据的收集之中。除涉及个人隐私、精神状态以及涉及死亡等按规定领域的鉴定是由当事人向法官提出申请再由法官决定外,其他所冇的鉴定的启动都由控辩双方自行决定,因此,控辩双方都拥有相同的司法鉴定启动权。2.当事人诉讼模式的分析在当事人

6、主义(对抗主义)诉讼模式之下控辩双方都享有自由的“司法鉴定启动权”,即聘请专家证人,所谓的“鉴定结论”便成为双方手中的“利剑”,在对“鉴左结论”冇所期待和预期的情况下,为使得自己获得的是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证据,因此是否启动或采纳便由双方自由选择和权衡,法官因为处于消极的居中裁判的位置,除特殊情况下并没有司法鉴定的启动权。由于启动权在控辩双方的操控中,因此司法鉴定的意义更在于一种“攻守技巧”的运用和较量。控辩双方或是选择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亦或是在产生不利于自己结论的预判下而消极地不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由于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机制的混乱以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7、而鉴定机构和当事人Z间存在的是基于报酬的合同关系,如果没有一定的制约,很容易让司法鉴定结论“跟着当事人的要求走”。实际操作中,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模式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而面对控辩双方享有自主的司法鉴定启动权所带來的弊端,英美法系国家也在逐渐改革。美国在此方面的立法是允许法院自行决定选择专家证人。;英国则强调当事人选择“单一联合专家证人,”越来越多的人主张通过法官或法庭直接决定鉴定事项,用来作为当事人委托鉴定制度的补充,以克服这一制度的缺陷。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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