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启动权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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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启动权刍议  摘要:司法鉴定启动权的滥用情形很严重,司法鉴定启动权的立法模式往往和一国的诉讼模式相辅相成。我国司法鉴定启动权的滥用问题,应从法院内部找原因。而这一权利的设置也没有考虑到司法鉴定申请权,也将影响诉讼的公正。  关键词:司法鉴定启动权司法鉴定申请权诉讼公正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12-126-02    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个案件,案情基本情况是:两儿童在一起玩耍、打闹,甲随手拿起一支短棍,向后一戳,致使乙的右眼角膜穿通伤,

2、后经手术摘除右眼球。乙的母亲委托一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论为:乙右眼角膜穿通伤,眼球破裂,萎缩,并予以摘除,属七级伤残;乙义眼更换周期约5年左右,每次更换义眼材料及手术治疗费总计估计8000元左右。双方调解无效,乙诉至法院。乙在诉讼请求总额为27万余元,其中主张后续治疗费为70€?€?000=112000元。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后续治疗费问题。原告主张后续费的依据是上述的司法鉴定的结论。被告则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乙的伤情以及是否需要后续费和后续治疗费的标准等问题委托相

3、关的机构作鉴定。主要理由是司法鉴定所不是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显然对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相关费用不具备鉴定主体资格。法院驳回了被告的申请论文代写。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方就上述问题做出了阐述。法院在判决中关于司法鉴定的问题未作解释,只是核减了义眼的更换周期为12次,每次费用为8000元,后续治疗费为96000元。  实际上,本案涉及的是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启动权问题。学界和司法界都认为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启动权滥用情形严重,一个案件往往原被告双方多次申请重新鉴定,而不同的司法鉴定机构可能会做出不同的

4、鉴定结论来。如此,一方面造成案件久拖不决,诉讼拖延;另一方面又造成高额的鉴定费用的产生,进而引发鉴定费承担问题的纠纷。笔者尝试就司法鉴定启动权的国内外的立法模式进行的比较,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启动权的滥用情况从法院角度探析了原因。文章还对司法鉴定启动权中请求权的设置弊端提出自己的看法,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司法鉴定启动权的立法例  简单地说,司法鉴定启动权是指可以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权利,主要包括司法鉴定申请权、司法鉴定决定权。司法鉴定申请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具有要求司法鉴定、补充鉴定

5、、重新鉴定并提议鉴定机构、鉴定时间和要求得到鉴定结论的权利,是诉讼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司法鉴定的启动决定权是指能够确定是否进行司法鉴定、何时进行司法鉴定、由谁进行司法鉴定和鉴定结论送达给谁等方面的特有权利。有学者认为司法鉴定启动权可以分为司法鉴定决定权和司法鉴定委托权。  (一)英美法系的司法鉴定启动权  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对抗制的诉讼模式,证据的提出、事实的发现和程序的推进都由控辩双方负责,法官处于中立、消极、被动的地位。由当事人来决定是否实施鉴定以及由谁进行鉴定。法院只是保证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对抗

6、,探明事实真相并不是诉讼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鉴定是否发生,以及具体鉴定事项和鉴定人的选择,当事人都享有主导性的权利。在司法鉴定人的选择上,英美法系国家的双方当事人、法官都有选任权。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情况下不行使选任权,司法鉴定人首先由当事人选任,在当事人草率选任或当事从双方的鉴定结论发生冲突且难以采信的情况下才由法官重新选任。当然,法庭可以指定经当事人同意的任何专家证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指定专家证人。以弥补当事人委托鉴定制度的不足。但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下,司法鉴定的启动往往是当事

7、人启动的。  (二)大陆法系的司法鉴定启动权  大陆法系国家实行依职权的诉讼模式,司法鉴定的决定权和选择权主要掌握在法官手中。鉴定被认为是一种法官职权探知案件事实真相的手段,而鉴定人则被定位为司法机关的辅助者或是法官助手,鉴定程序被认为超脱了当事人的诉讼利益而具有独立的价值。鉴定人属于司法机关的辅助者,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将鉴定的启动权力视为司法权的一部分。  (三)我国的司法鉴定启动权  我国关于司法鉴定申请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第125条的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25-28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后,并不意味着法院就必须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因为当事人的鉴定申请还必须接受法院的审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司法鉴定申请由法院予以审查限制。作为补充,在司法鉴定获得法院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双方处于对抗的地位,一般很难达成共识。双方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  从英美法系的司法鉴定启动权的立法模式来看,当事人可以启动司法鉴定。当事人当然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鉴定结论,自然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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