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刑事诉讼死因鉴定启动权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死因鉴定启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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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刑事诉讼死因鉴定启动权【摘要】死因鉴定是法医学鉴定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刑事诉讼中的死因鉴定对于整个诉讼程序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由于我国对于相关司法制度还不够完善,刑事诉讼中只有司法机关拥有死因鉴定的启动权,带来了一系列的弊端。因此,法律应赋予当事人启动权,从而提高控辩双方对鉴定程序的参与能力,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证司法公正。【关键词】死因鉴定;鉴定启动权;启动权配置一、死因鉴定的概述(一)死因鉴定的概念死因鉴定,是指采取尸体解剖、切片分析等方法对他人致死原因进行鉴定并作出死因结论的一项专门工作。我国古代就已经出现了死因鉴

2、定活动。宋代的《洗冤集录》记述了人体解剖、检验尸体、勘察现场、鉴定死伤原因、自杀或谋杀的各种现象、各种毒物和急救、解毒方法等十分广泛的内容,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也是人类首次运用文字系统记录研究死亡原因的成果。但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死因鉴定制度,死因鉴定只是被当作法医鉴定的一部分。在确定人体死亡后,法医须鉴定以下主要内容:①死者的来源;②死因;③死亡时间;④死亡经过;⑤死亡性质的判定;⑥尸体及现场上遗留物的鉴定;⑦一些特殊鉴定。其中,明确死因的鉴定通常需要对尸体进行详细剖验,往往须经专门检查如病理组织学、毒物分析、生物化学测

3、定甚至放射测定等后才能作出死因鉴定。(二)死因鉴定的特点死司法鉴定具有鉴定人的专业性、鉴定对象的特定性、和鉴定结论的法定性的特点。鉴定人的专业性要求死亡原鉴定人需要具备法医临床学、法医病理学、医学病理学等多方面知识,需具有丰富的法医临床学、法医病理学经验。鉴定对象的特定性,是指死因鉴定所面对的是已经失去生命的尸体,而尸体是有保存期限的。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尸检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最迟为55小时,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因此,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尸体完整保存的一般期限是7日,超过这个期限,则要采取特殊手

4、段。鉴定结论的法定性,是指死因鉴定结论是由法定鉴定部门的法定鉴定人员,依照司法鉴定程序对诉讼涉及的事实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所提供的,符合法律要求。二、中国死因鉴定程序启动权的现状及弊端(一)中国死因鉴定程序启动权的现状死因鉴定启动权就是决定鉴定程序开始的权利。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刑事诉讼模式、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鉴定人制度以及对鉴定结果性质的认定,共同决定了死因鉴定启动制度。大陆法系国家是司法官启动模式,是由司法官掌握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的一种启动模式,鉴定人被认为是法官的辅助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官职权主义色彩比较浓厚,因此

5、,是否需要进行鉴定当然由法官来决定。而在英美法系国家是当事人启动模式,在刑事司法鉴定启动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平等享有、自主决定是否启动鉴定程序,且自主选任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一种启动模式,鉴定人被界定为证人,因此,决定是否启动实施死因司法鉴定也属当事人的权限,故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平等的启动鉴定程序方面的权限。中国死因鉴定属于单一的司法机关启动模式。按照我国现行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检、法机关均可依职权自主启动刑事司法鉴定,不需经当事人的申请。因此,我国目前采用的鉴定启动模式与大陆法系类似,但是在鉴定程序的启动中发挥职权作用的主

6、体除了法官之外,还包括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申请人的鉴定申请并不必然地启动鉴定程序,其决定权在司法机关。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实施人员、实施内容、实施时间等方面的内容由司法机关决定。这是一种典型的单一的由司法机关启动制度。(二)中国死因鉴定程序启动权的弊端在刑事诉讼中,完全由司法机关决定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的单一的启动制度,其主要弊端在于:(1)导致司法机关权力滥用。由于死因鉴定结论对判决结果有着决定性影响,司法机关决定了是否进行鉴定,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不会一定启动鉴定程序,为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的恣意行使提供便利之门。(2)违反了司法平等的

7、原则。一方面,公安、检察机关都有权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将该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材料提交法院;另一方面,立法却并未赋予当事人鉴定程序的独立启动权,不利于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有悖于控辩平等的原则。(3)致使司法公信力下降。司法机关垄断司法死因鉴定的启动权,加诸相关立法和实务操作规范却不完善,形成了诉讼参与人、家属以及社会对鉴定结果的怀疑和对抗,进而使建立在鉴定结论之上裁决的司法权威丧失。三、完善我国死因鉴定程序启动权的配置对于我国死因鉴定程序启动权的配置,理论界存在几种观点,有的主张建立英美的完全的当事人启动模式,他

8、们认为鉴定程序可以由控辩双方来启动。法律不应排除当事人自己选择鉴定的权利,赋予当事人启动权增强控辩双方对鉴定程序的参与能力,明确规定法院对于控辩双方的鉴定申请,只要符合程序性要件,法院就应当批准,不得对控辩双方实行差别对待或歧视;有的主张建公安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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