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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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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税务行政执法中的取证规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证据是行政机关一个基础而重要的工作。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是定案的基础和前提,在法律上,没有证据不成事实。诉讼也必有证据,“证据问题是整个诉讼活动的中心问题”。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前取得的证据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在庭审中还要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才能具备完整的证明力而被法庭采纳。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要成为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的依据,就要受到证据规则的制约,即并不是所有的证据都可以起到对案件的证明作用。证据规则就是关
2、于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证据、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以及如何运用证据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所耍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保证行政执法人员能够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来认定案件客观存在的事实。在行政法中,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中的取证缺乏明确一致的规定,实体法关于证据的条文过少,规定的过于原则和笼统,远不能适应行政执法实际的需要。按照法学理论和我国诉讼法规定,虽然行政主体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但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讲述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直接启动行政诉讼程序这一最终解决争议的救济程序,即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从性质上讲,行政诉讼体现了
3、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冲突与纷争,其目的既在于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又在于监督国家行政权力的合法运行。所以行政诉讼的基本内容是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正确的适用法律法规,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其中审查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主要是看行政机关如何运用法定的证据规则来收集案件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也就是说,在行政法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行政诉讼法包括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虽然基于诉讼法和司法权力的局限,不可能对行政程序中调取证据行为做出设定,但其对行政诉讼屮举证要求的规定,就是我们在行政执
4、法屮所应遵循的取证规范。关于行政诉讼中证据规则的规定主要有:1989年4月4口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2年7月24口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从性质上讲,行政程序中的证据和诉讼程序中的证据存在密切的关系,在形式、处理(如质证和认证)上都具有类似性。行政程序中的证据可能进入诉讼程序而成为诉讼程序中的证据,成为行政诉讼屮的举证对象,可以说行政程序屮的证据是诉讼程序屮潜在的证据,两者具有延
5、续性。由于存在这种密切关系和类似性,加上行政程序证据相应的制度、理论和实践不如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发达,本文就根据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屮的有关证据的规定试对行政程序中的取证规则从证据的形式、取证程序和手段、取证的时限等方面进行一些说明。一、证拯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所有证拯都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证拯的形式要件是指证据在形式上所应满足的条件。证据形式应该说是判断证据可采信的重要内容和途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被釆用,除内容因素外,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丁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税务行政执法中常用的有以下几类一是书证,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思想
6、内容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如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合同等证明材料。在税务行政执法中税务人员依法制作的《税务稽查底稿》和《询问笔录》也属于书证。关于书证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取证要收集原件;收集原件确冇困难的,可以制作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但要注明出处和与原件核对无误;收集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形式的书证吋,应当附有说明材料;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二物证,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体和痕迹。如伪造的发票、税务登记证、税票等,
7、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行政机关收集的物证要是原物;收集原物却有困难的,应当制作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拯;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以收集其中的一部分。三是其他证据资料包括计算机数据、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和现场笔录等形式。为了更好的发挥证据的证明力,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注意证据种类的多样性,应尽可能的收集多种形式的证据;索取能够证明行政相对方确有违法事实的书证、物证;为使容易灭失的证据保存下来,发挥它的证明作用,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录音、录像、拍照的方法取得证据。象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收集的证据形式比较单
8、一,仅以税务稽查底稿为准,其他证据很少收集或是只收集i部分证据,这一部分证据只能证明一部分事实,不能形成一系列完整的反映基木案情全貌的“证据链”,而靠这些零碎、片面的证据材料是不能让纳税人心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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