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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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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法律性质探究[摘要]随着大众理财意识的增加,银行理财产品业务在不断增长,个人理财产品在城市和农村都得到了不断推广,很多银行都推出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质押业务。但是,由于个人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个人理财产品的质押,所以很多投资者还没有办法将个人的理财产品作为质押物品进行融资,财产价值无法体现,给投资者带来许多不便。本文从两大部分研究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第一部分是银行理财产品现状,第二部分是文章主要内容,研究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性质,最后总结了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应属一般权利质押。[关键词]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性质[
2、中图分类号J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2)10-0017-01在现实中有的银行已经开展了银行理财产品的质押业务,有些在收益上没有特别高的优势的理财产品,由于能够被允许质押贷款,而获得投资者的喜爱。但由于缺乏法律对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保护,不能公示,在开展个人理财产品质押的业务中,没有方法对抗司法机关的冻结和扣划,也无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利,有较大的法律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现状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指:在知道客户的信息以后,并且利用金融产品的优势,了解客户有什么样的要求,并且从客户的角度帮他们分析他们的经济情况,知道客户的
3、情况以后,帮他们制订出个人财务的管理计划,帮助他们了解自己最适合的金融产品,帮助他们选择。在西方很多发达国家里,个人理财业务的历史已经有三百多年,在最近几十年已经发展到了相当成熟的地步。而在我国的历史中,个人理财业务出现的则很晚,出现的时间大概是上世纪90年代后期。在前几年,随着我国加入到WT0组织,很多股份制银行和外商独资的银行出现在我国的金融市场里,使得我国的国内金融市场的竞争极大加剧。但是同时,因为经济发展迅猛加快,我国城市农村的经济水平也不断提高,这些因素使得我国的个人理财业务也迅猛发展起来。我国的很多商业银行都开始了此项个人理财业务。很多家
4、银行用开办个人理财业务的方法,来争取重要客户,这是一种重要的手段和经济增长的方式,并且我国商业银行今后业务的方向也是开办个人理财业务。二、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性质(一)质押的法律性质质押,也称为“质权”,是指拥有债权的人与承担债务的人或承担债务的人提供的第三人用协商的方式,订立书面合同,移转承担债务的人或者承担债务的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者权利的占有,在承担债务的人不履行应该履行的债务时,拥有债权的人有权对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是担保的一种方式,质押大体上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二)银行理财产品质押不是账户质押账户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指
5、承担债务的人,用于作为质押标的的是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如果债务人没有能力清还已经到期的债务,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债务人账户里的资金。其实账户本身是没有经济价值的,账户质押可以说就是以里面的资金为质押标的,是动产质押。在个人理财业务的过程中,钱会从客户理财资金的账户里转移到银行的账户里。这些理财资金会被银行投资到金融市场里。银行在给客户办理质押的服务时,会冻结支付客户的理财资金账户,但是账户里面并没有钱了,所以根本不能适用质押条件,不是质押。(三)银行理财产品质押不是应收账款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应收账款包括在质权的范围当中,设立应收账款质押,还应当订立书
6、面合同,并且要办理出质登记,登记的机构是信贷征信机构。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应收账款是指:债权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在此之后就可以要求义务人付款。应收账款是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一项债权。在中国,大约一半的中小企业的资产是以应收账款和存货的形式存在,中小企业融资难集中体现在中小企业的贷款难和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放款难。(四)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应属一般权利质押根据定义来分析质押,若是想把质押的范围包括银行理财产品,那么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性质应该为权利质押,《物权法》和《担保法》都列明了权利质押的范围,但两法均未明确界定银行理财产品的质
7、押融资流程。一般权利质押,是指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设定的质押担保,在债务人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办法偿还已经到期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对该项权利中的财产利益进行处分,并且受偿此财产利益。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质押担保的一般权利必须符合的条件有:有财产的性质,可以用金钱评估他的经济价值;有可以转移的性质,质权人可以通过处分这个权利来实现到期的债权;还要有设定质权的性质,即对质权的设立和实现上有可操作性。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个人理财产品是一种债权,客户是债权人,银行是债务人。并且它具有经济价值,包括本金和收益,也不属于法律禁止的不得
8、转让的权利,并且有便利性,因此在法律性质上,应当把银行理财产品的性质定位为一般权利质押的范畴。【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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