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质押业务法律实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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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质押业务法律实务讲座我行动产质押业务最早兴起于杭州分行,沈阳分行随后学习、跟进、推广。前几年,由于我们在工作实践中陆续发生了几单风险,对于今后如何开展这项业务产生了较大影响,也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限制了此类业务的开展。质押,做为中国担保制度的一个重要担保形式,在工作实践中的重要性是无需多言的。在银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放弃或者限制此类业务的开展无疑会极大地制约我们的市场竞争力。认真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我们的操作流程,进一部规范化管理,是今后我们开展此类业务的重中之重。毕竟我们以往付出了学费,今后

2、我们应该学有所成。45今年八月份,笔者在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参加了一期银行担保法律实务培训班。通过学习,自己深感获益匪浅。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课程不仅理论性强,而且对实际工作的指导性也很强,具有很好的可操作性。本文根据最高院曹士兵博士的专著,结合我行的工作实际,尽可能用比较通俗的语言,专门就银行质押业务的相关法律问题做一些介绍或者探讨,期望能够对推动质押业务的更好开展有所帮助。由于《物权法》的出台,《担保法》中的有关内容目前已不适用,此类问题本文均以《物权法》为准。文中涉及的重要法条,如果在正文中没有详述的,笔者均在附录中对法条原文做

3、了详摘,并按文中出现次序编排。本课件仅供我行员工在工作实践中参考,请大家不要用于其它目的,以示对曹博士著作权的尊重。属于笔者个人观点的内容,仅是一家之言,诚恳欢迎大家雅正。由于内容较多,本文分几个部分分别加以介绍。一、质押合同1、质押合同的生效质押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属要式合同。《担保法》第65条和《物权法》第210条规定,质押合同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债务履行期限、质物或者出质权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动产所在地、权利归属等内容。质押合同是当事人依法律行为设立质权的原因行为,它并不能直接产生质权,质权的设立必

4、须有独立的出质公示。关于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担保法》和《物权法》存在不同的规定。依照《担保法》第64条、第76条、第78条、第79条的规定,质押合同自交付出质标的或者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在实践中,质押合同虽然属于设权合同,但仍然系合同的一种,其成立和生效均受《合同法》调整。《物权法》颁布后,其第17章“质权”部分不再保留《担保法》的上述内容,并且该章明确将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权的设立进行区分。45故《物权法》生效后,质押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达成一致(通常是签字盖章)时成立,依法成立的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担保法》关于以交付出

5、质标的与办理出质登记作为质押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不再适用,出质公示对质押合同的生效不再发生影响。这里需要解释一下,笔者认为《物权法》的规定较《担保法》有很大进步。在质押合同签定后,有可能因为一些特殊原因质权不能设立。此时,债权人在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原来的法律规定因为质押合同没有生效,无法寻求保护,现在则可以通过追究当事人缔约过失责任的途径寻求司法救助。2、质押合同不成立、不生效质押合同不成立指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未达成一致。我国法律规定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故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质押合同既不成立也不生效。质押合同不成立,

6、质权不能设立,出质人原则上不承担民事责任。债务人提供质押的,债权人仅能对债务人行使债权请求权;第三人提供质押的,债权人对第三人的财产不享有质权,第三人也不承担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在质押合同不成立时,债权人作为质押合同一方当事人难以产生“信赖上利益”的损失,出质人的缔约过失责任很难成立。质押合同虽成立但欠缺生效要件的,比如质押标的违法、当事人不具备主体资格等,质押合同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原《担保法》将设立质权的出质公示作为质押合同生效要件,45“混淆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权的设立”。致使实务中存在因为出质人不交付出质标的或者不进行出质

7、权利登记而致质押合同无效的情况。《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6条专门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担保法》存在的立法缺陷。理论上,该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出质人的赔偿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主要适用于债务人与出质人串通欺骗债权人;无故拒绝交付出质标的或者拒绝办理出质权利登记,故意造成质押合同不生效的情况。《物权法》生效后,质押合同不再因为出质人未履行出质公示而不发生法律效力,出质人无故拒绝交付出质标的或者拒绝办理出质权利登记的,债权人可以按照《合同法

8、》所规定的违约责任保护自身权益。《物权法》生效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6条的适用价值必然降低。由于该解释的文义与《物权法》并无冲突,故仍然可以继续适用。3、质押合同的无效45质押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质押合同也无效,详见《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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