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业务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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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业务法律实务提示:案例涉及的金融法规则制度须要掌握。对于有争议的案例应有自己的理解和分析。一、商业银行与客户的法律关系双方会形成多种法律关系:存款合同关系贷款合同关系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案例、金华某银行劫案抢夺人盯上存款人抢夺现金的一瞬间评析:经营者(银行)未尽到合理限度内保障消费者(存款人)安全的义务。存款人疏忽大意,未妥善保管财物,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判决: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二、存款法律制度案例:存款利率纠纷案原告诉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存款及约定利息和逾期利息。原告诉称: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其在被告所属矿区分理处营业部存款

2、9280元,约定:存期一年,月息9‰,到期利息为1002.24元。存款到期后,其持存单前去支取,而被告方拒不同意按约定支付存款利息。被告辩称:原告于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存入定期一年的9248元存款属实,但存单上的利率操作错误,法定的存款利率为月息3.15‰,故不应按存单利率支付利息。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通知,其中规定: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起降低存款利率,一年期存款利率由年息4.77%下调到3.78%。评析:1、存款利率法定:《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央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3、合同

3、无效的后果:返还财产、过错方赔偿损失结论:储蓄合同无效。案例:代理取款与存款提前支取张某在银行有一笔定期存款,价值五万元。某日其妻拿个人身份证、结婚证以及银行存单将存款五万元提前进行了支取。张某以其妻冒领为由要求银行赔偿。双方协商不成,发成纠纷。提前支取规则: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储户凭护照、居住证)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明。结论:银行存在过错,负赔偿责任。案例1992年8月15日,白某在建设银行厦门分行某储蓄所存入人民币3万元(记名整存整取1年期储蓄存款)。1993年1月白某因交通事故去世,该笔存款存折

4、下落不明。白某母亲何某委托亲属陈某去银行办理该笔存款的挂失止付手续。陈某在《挂失申请书》上写明挂失原因是车祸丢失存折,并提供陈某本人身份证。储蓄所向陈某收取了挂失手续费,在《挂失申请书》上加盖了业务章,并出具了《挂失申请书》第三联单给陈某。1993年2月2日,建设银行厦门分行审查认为,该笔挂失“缺乏储户本人身份证,违反银行挂失原则,挂失无效,请立即撤销”,并向储蓄所发出内部通知1993年2月4日,储蓄所撤销该挂失申请,但没有及时通知何某和陈某。1993年8月16日(存款期满后第二天),储蓄所凭取款人所持存折支付了本息。1993年10月,何某委托陈某持《挂失申请书》向储

5、蓄所要求支付该笔存款本息。储蓄所告知应提供继承公证书等有关证件。同年11月,何某再次取款时,被告知该存款已被人取走。后何某提起诉讼。被告抗辩,挂失无效。评论虽然本案的挂失不符合人民银行1993年关于挂失的规定,但被告储蓄所对挂失予以确认,应当被认定是有效的。另外银行也存在明显过失。没有及时通知挂失被“撤销”。案例:存款关系真实性伪造存款关系,如“一款两单”,银行可拒绝兑付。最高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如金融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单持有人未向金融机构交付凭证所记载的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不存在存款关系,并判决驳回存单持有人的诉讼请求。案例:储户存款被冒领银

6、行疏于审核1月29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交通银行淮南分行赔付淮南某物资经营部账户存款4万元整。淮南某物资经营部在交通银行淮南分行四海支行开户。2006年8月1日,经营部到四海支行核对往来账时,发现一笔账户存款4万元被他人支取,在要求银行赔偿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交通银行淮南分行赔偿该物资经营部存款4万元。交通银行淮南分行提起了上诉。在二审庭审中,交通银行淮南分行出示了2006年8月1日支付4万元的现金支票,物资经营部当庭对现金支票上的印签提出异议。经物资经营部申请,法院调取了该经营部在交行的“印签卡”,委托安徽求实司法鉴定中

7、心对现金支票上的“淮南市田家庵区某物资经营部财务专用章”及“宋某”两枚印签与交通银行四海支行预留“印签卡”上的两枚印签是否出自同一枚印章进行了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07年1月3日作出司法技术鉴定,检验意见为:现金支票上印文与所送“印签卡”上印文样本均不符合同一枚印模的形态特征,即都不是同一枚印模所盖。法院同时查明,交通银行淮南分行所出示的现金支票,在收款人栏中,将“淮南市田家庵区XX物资经营部”写成了“淮南市田家庵区XX物质经营部”。法院认为,原告物资经营部在交通银行淮南分行开设账户,双方的储蓄存款关系明确。银行依法应保护储户的资金安全,依照中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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