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吞没卡处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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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吞没卡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处理银行交易中的吞没卡问题,提高银行卡整体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和用卡积极性,在严格控制风险并方便持卡人的前提下,根据《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所确认的相关原则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吞没卡条件第二条在下列情况下自助设备将作吞卡处理:(一)发卡机构发出吞卡操作指令;发卡机构仅可以对ATM交易中规定为'‘特殊条件下需没收的卡(07)”、"有作弊嫌疑的卡(34)”、“挂失卡(41)”、“被窃卡(43)”、“需捕捉的卡(67)”发出吞卡指令。(二)自助设备发生故障。(三)持

2、卡人操作失误。第三条发卡机构对密码输错或输错次数超过发卡机构规定、磁条信息错误、磁条损坏、过期卡、废卡及其它情形可以拒绝交易,但不得发送吞卡指令。第三章吞卡处理第四条我行应建立《自助设备吞没卡登记表》,及时、详细登记自助设备吞卡。第五条自助设备吞卡后将打印凭条,其上载明该卡暂由银行保存,凭条不作为持卡人领卡的参考依据。第六条对自助设备因发卡机构发出吞卡指令而被吞的卡片,不得退还持卡人,由自助设备所属网点暂时保管。第七条对自助设备非因发卡机构吞卡指令而吞卡的,客户可在吞卡后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

3、有者的材料到自助设备挂靠网点办理领卡手续;当委托他人代领时,还需持代领人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第八条对自助设备非因发卡机构吞卡指令而吞的卡,经办人员在核对相关资料无误后,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领卡人可在《自助设备吞没卡登记表》上签名领取卡片。(-)持卡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与所领卡片正面字母(拼音)或背面签名一致。(二)持卡人身份证件及所领卡片通过交易密码认证。(三)能确认所领卡片持卡人身份的其他法律认可的方式。如是挂失卡或伪卡引起的吞卡,自助设备挂靠网点不得将卡片退还持卡人。第四章卡片销毁及资料处理第九条营业部对在吞卡后次日起4个工

4、作日内无人认领的及按吞卡指令所吞的卡片,自助设备所属网点须做剪角处理,上缴时逐张抄列《吞没卡上缴清单》,注明卡号、序号及吞卡原因,连同被剪角处理后的卡片一并送交总行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负责销毁。《吞没卡上缴清单》作为《吞没卡销毁清单》的附件。第十条对由于发卡行发出指令吞没的卡片,发卡行可在吞没卡发生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行提出收回该卡片的要求。由此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发卡行承担。第十一条对自助设备吞入的空白卡片或其他异常卡片,应立即报送银行卡管理部门,同时保存好相关监控录像资料。第十二条对非本行银行卡,财会部门应填写《吞没卡销毁清单

5、》。第十三条我行财务部收到吞没卡片及《吞没卡上缴清单》等相关资料后,须及时将发卡机构未提出收回要求的被吞没卡片复印,并以发卡机构为单位进行分类,填写《吞没卡销毁清单》后作销毁处理。第十四条我行应妥善保管被吞没卡片,并承担被吞没卡片保管不当的风险和由此造成的资金损失责任。跨行交易吞没卡的所有相关资料应妥善保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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