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跨行业务吞没卡处理办法

银行卡跨行业务吞没卡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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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银行卡跨行业务吞没卡处理办法(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处理银行卡跨行交易中的吞没卡问题,提高银行卡整体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和用卡积极性,在严格控制风险并方便持卡人的前提下,根据《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所确认的相关原则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跨行交易中对卡片的吞没必须严格执行《交易信息应答码的正确使用及显示规范》中的规定,包括在同城或异地跨行交易中发生的ATM等自助终端设备(以下简称ATM机)的吞卡和商户没收卡。第三条吞没卡原则上由收单行直接销毁,并将销毁情况通知发卡行。第二章吞没卡条件第四条吞卡仅限于跨行交易过程

2、中,因ATM机发生故障、持卡人操作失误引起的ATM机吞卡,或按发卡行吞卡操作指令ATM机所做的吞卡。第五条发卡行根据《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对“交易应答码”中规定的特殊条件下需没收的卡(07)、有作弊嫌疑的卡(34)、挂失卡(41)、被窃卡(43)、需捕捉的卡(67)等可以发出吞卡指令。7第六条发卡行对密码输错或输错次数超过发卡行规定、磁条信息错误、磁条损坏、过期卡、废卡及其它情形可以拒绝交易,并按规定返回相应的交易应答码,但不得发送吞卡指令;收单行根据相关规范的要求,在ATM机上向持卡人显示正确的提示信息。第七条特约商户在受理持卡人交易时,发

3、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或拒绝交易并按要求没收卡片:(一)POS终端显示的交易应答信息为特殊条件下需没收的卡(07)、有作弊嫌疑的卡(34)、与发卡方安全保密部门联系(35)、与收单行安全保密部门联系(37)、挂失卡(41)、被窃卡(43)等;(二)索取授权时,发卡行给出没收卡的指令。第三章吞卡处理第八条ATM机吞卡时必须打印凭条,并载明该卡暂由银行保存,凭条不作为持卡人领卡的凭据。第九条收单行应在ATM上明示客户服务电话,并对持卡人的吞卡查询及时处理和回复。第十条对ATM机因非吞卡指令而吞卡的,持卡人可在吞卡后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

4、下简称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者的材料到ATM所属网点办理领卡手续;当委托他人代领时,还需持代领人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第十一条收单行经办人员在核对相关资料无误,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领卡人签名登记后领取卡片。7(一)持卡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与所领卡片正面字母(拼音)或背面签名一致;(二)持卡人身份证件及所领卡片通过交易密码验证;(三)能确认所领卡片持卡人身份的其他法律认可的方式。第十二条同城ATM跨行交易中被吞卡片的其他领取办法,可由当地中国银联分公司在上述条款的原则下补充制定。第十三条ATM所属网点负责暂时保存被吞卡片。对在吞卡后次日起

5、4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及按吞卡指令所吞的卡片,ATM所属网点须剪角处理,并填写“银行卡跨行业务吞没卡清单”(附件1,以下简称“吞没卡清单”)一式两份,一份连同被剪角处理后的卡片上交本行银行卡业务主管部门,另一份留存备查。第四章商户没收卡处理第十四条特约商户没收卡后,按下列办法处理:(一)使用POS签购单向持卡人开具没收卡的收据一式三份,收据上须抄录卡号及没收原因,由持卡人签字确认后,分别由商户、持卡人和收单行保管。(二)没收卡后应当持卡人面立即进行剪角处理,在没收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收单行,并对未按要求处理产生的风险承担责任。第十五条收单行收到特

6、约商户送交的没收卡和收据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吞没卡清单”一式二份,一份连同没收卡和收据上交本行银行卡业务主管部门,另一份留存备查;第十六条特约商户按要求没收银行卡并进行相关处理的,收单行按每张卡50元人民币的标准对商户进行奖励,特约商户应将奖金用于对收银员的直接奖励。7第十七条发卡行根据中国银联提供的没收卡信息,按每张卡50元人民币的标准,通过中国银联收付费交易向收单行支付用于奖励商户的费用。第五章卡片销毁及资料处理第十八条对由于发卡行发出指令而被吞或没收的卡片,发卡行可在吞没卡发生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收单行提出收回该卡片的要求。由此所发生的费

7、用由发卡行全部承担。第十九条收单行业务主管部门收到吞没卡片及“吞没卡清单”等相关资料后,须及时将发卡行未提出收回要求的被吞没卡片复印,并以发卡行为单位进行分类。填写“银行卡跨行业务吞没卡销毁清单”(附件2,以下简称“销毁清单”)后作销毁处理。第二十条收单行业务主管部门应将填写好的“销毁清单”,在吞没卡发生后次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转发当地中国银联分公司,当地没有中国银联分公司的,转发中国银联信息交换总中心,原件及吞没卡片复印件等资料留存备查。第二十一条中国银联分公司或总中心,在收到“销毁清单”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传真至相应发卡行。第二十二

8、条发卡行对收到的被吞没卡片资料按照本行规定进行相应处理。第二十三条跨行交易吞没卡的所有相关资料,各单位应妥善保管两年。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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