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5942686
大小:62.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11-19
《遗产债权人利益法律保护探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遗产债权人利益法律保护探究摘要: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作为遗产处分过程中的重要利害关系人,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与继承人同等重要。在公众继承习惯中,对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与继承人的规范是否一致需要通过问卷调查、资料分析等进行探讨。力求达到对遗产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与继承人的权益保护二者之间的衡平,以促进家庭和睦团结、社会和谐发展以及我国继承法领域法学理论的不断完善。关键词:遗产债权人权益;公众继承习惯;立法规定;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G63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码:1003-2738(2012)06-0127-03'‘在司法实践中,习惯顽强地在
2、法律中体现出来,对司法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实际上置换或改写了制定法。”[1]又有学者指出我国遗产债务制度方面的研究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一是对公众习惯的民情调查不足,二是在遗产债务问题解决方面对于实体问题研究比较重视,而对其特殊程序进行讨论稍显不足,三是较注重国外立法的移植,对于本国原有的规定的价值挖掘不够。[1]我国现行《继承法》主要是从继承人的角度出发,对其合法权利进行保护,防止其受到侵害。然而,对于被继承人死后的另外一类重要关系人一一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以下简称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我国法律只对其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对其进行详
3、细规制,导致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也给现实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再加上我国现行《继承法》于1985年制定实施,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民众观念在不断的变化,一些传统的思想也有了相应的改变,当年制定的《继承法》已不适应现今社会的发展。对于社会变化的合理认识,是学者进行理论探讨的必要前提,也是我们学习进而研究的基础。基于此,我们与2012年2月1日到2月29日在河南省许昌市部分地区针对债权人的保护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问卷调查,在充分认识社会生活中以法定继承为前提的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保护状况,结合各国的相关立法,针对一些问题提出我
4、们的一些看法和意见。一、遗产债务范围的确定遗产债务范围的确定,对于遗产债权人以及继承人之间权利的保护与平衡具有重要的意义,而我国法律对其尚无统一的规定。(一)我国的立法现状。我国现行《继承法》对于遗产的债务范围并没有详细、明确的规定,而是散见于各个章节中:《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被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第16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
5、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第33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见,我国的遗产债务范围主要有:酌给遗产债务,遗赠债务,必要的遗产份额,个人债务。我国法律虽对遗产债务的范围进行了规制,却不统一完整于一个章节,很是杂乱。这样的立法模式,既不方便查阅、理解,也不利于相关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践运用。而且,我们的法律没有对遗产债务范围作出界定,只有肯定式列举。那么,其他没有列举的如继承费用是否属于遗产债务呢?其具体内容应当进一步进
6、行细化、明晰,我们建议将其以肯定概括加否定列举规范于《继承法》的一个章节中。(二)学界观点。对于遗产债务的范围,国内学界主流有三种学说。广义说认为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以及继承开始时以及其后所发生的债务,包括继承费用、酌给遗产和遗赠;[2]狭义说只承认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3]而折中说理解的遗产债务指的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以及继承开始时所发生的遗赠债务、酌给遗产债务等。[3]三种学说的债务范围都是以债务产生的时间为分界点来区分的。广义说时间延续到继承后,折中说和狭义说虽在时间上都停止在继承之时,然而狭义说的遗产债务
7、不包含继承之时(即被继承人死亡时)所产生的债务,折中说则涵盖了继承时所产生的债务。(三)域外立法。根据大陆法系各国立法,遗产债务总体上有三类:一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即继承开始前除专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负担外,不论是何种债务,都归属于遗产债务;二是继承费用,从被继承人死亡时起到遗产分割完毕为止为保障遗产的顺利分配而产生的费用;三是继承开始时发生的债务,主要有扶养费、酌分遗产、遗嘱、特留份。被继承人死后的各种费用是否属于遗产债务的范围,是学者们争议众多的地方。且大陆法系各国立法例下,继承费用中的丧葬费是否属于遗产债务有两大阵营
8、:以德国为代表的法律规定由继承人承担和以瑞士为代表的将丧葬费归于遗产债务范围,由遗产负担。《德国民法典》第1968条规定:“继承人负担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用。”[4](四)公众继承习惯的调查。史尚宽在《继承法论》中提到日本有学者主张将丧葬费列入继承费用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