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扒窃型盗窃犯罪的既遂标准

试论扒窃型盗窃犯罪的既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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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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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扒窃型盗窃犯罪的既遂标准一、难题的引出随着《刑法修止案八》将扒窃作为盗窃罪的一种写入刑法,有关扒窃的司法难题也日益凸现出来,扒窃既遂标准的认定是其中之一。关于扒窃的既遂标准,司法实务屮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扒窃是行为犯,亦即只要行为人完成了扒窃的行为,而不需要窃得任何的财物,行为人的行为就构成扒窃的既遂。另一种观点认为,扒窃是结果犯,扒窃必须窃得财物才构成既遂,但其又认为窃得的财物没有数额上的要求,哪怕只窃得一元钱也构成既遂,因为扒窃在一般情况下是一种以窃得不特定财物为概括目的的目的犯,窃得财物就达到了目的。二、以法益为核心作出的分析(一)通过文义解释,我们发现,

2、刑法第264条实际上将盗窃分成了两大类:一类是普通盗窃,其必须满足数额较大的条件;一类是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由此可以看出,第二种类型的盗窃犯罪肯泄不需要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既遂,但我们是否就因此从表面上认左,扒窃是一种行为犯或者扒窃既遂的构成不需耍犯罪结果达到特定的数额?试想,一个人在公共汽车上实施了扒窃行为,结果只窃得了5元钱,而另一个人将农民晒在场上的粮食偷走,粮食价值1000元,现在刑法要対这两种行为作岀同样的评价,我内心感到强烈的不平等,我感到它既没有遵循西塞罗的“各得其所”原则,亦未实现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然而纯粹的情感不足以说服他人,必须进行论

3、证说理。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该法律条文进行论理解释,以探究其之精神。(二)徳国法学家认为,刑法之所以设立行为犯,是基于以下理由:笫一,行为人虽仅着手于未遂阶段,但几乎己不可能对于山此产生的危险加以控制,如内乱罪;第二,未遂行为本身已对法益造成了破坏,因而有必要将未遂与既遂相提并论。对照这个标准,我们来观察扒窃行为,首先扒窃不属于一旦着手就难以控制由此产生的危险的犯罪类型;同时,扒窃窃得财物与未窃得财物应该还是有很大差别的,不能相提并论。因此,不宜将扒窃认定为行为犯。(三)应该肯定扒窃是结果犯,这是由刑法设立此种罪名所欲保护的法益所决定的。刑法设立盗窃罪的最重要的n的是保护公民的所有

4、权或占冇(究竟是所有权还是占有尚有争议)不受侵害,扒窃作为盗窃的一种也不例外。有人也许会认为,刑法既然将扒窃单列为盗窃的一种,其必然保护一种普通盗窃罪所不保护的法益。这种观点并不错,因为扒窃往往在公共场所实施,其给公众心理造成了一定的恐慌,破坏了狭义的社会秩序。然而,这不能改变扒窃是结果犯的定性,因为设定扒窃型盗窃罪的主要H的是保护公民的所冇权或占冇,保护公共秩序只能是其次要目的。那么,为什么说法益决定犯罪构成(我们亦可称之为犯罪的既遂标准,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都是具体的犯罪构造)?这是因为,法益的性质不同,重要的程度不同,决定刑法要采取不同的保护手段。对于保护一旦受侵危害结果

5、就难以控制的法益,耍采取行为犯的犯罪构造,亦即刑法要及早介入,对于实行完毕的危害行为,不待其产生危害结果,就将其视为完整的犯罪行为,并对其科以刑罚。而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或财产安全这种重要法益,刑法需要更加提前介入,而采取危险犯的犯罪构造,对于造成一定危险状态的危害行为就耍定罪科刑,以达到最人程度上保护法益的的目的。至于保护像财产权、公共秩序这样的一般法益,出于对保障公民口山和维护社会安全的权衡,刑法采取结果犯的犯罪构造,亦即此类犯罪既遂的成立以危害行为引起一定的危害结果为前提。因此,设立扒窃型盗窃犯罪主要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刑法的这一立法目的决定了扒窃是结果犯,扒窃既遂的

6、成立必须以窃得一定得财产为前提条件。至于这一定的财产,其数量不可过于微量,因为扒窃中的这个“扒”字只是一种情节,而英真止决定扒窃性质的还是“窃”字。尽管伟大的法学家萨维尼教授说过,解释法律不能如同做数学题那样清晰明了,但此处我们还是要解一个简易的方程。由于对两种类型的盗窃犯罪,刑法所规定的法定刑是相同的,那么我们可以列出这样一个等式:普通盗窃行为(a)•数额较大(b)二扒窃行为(c)・数额(x),已知条件为c冶。据此等式,我们可以解出b>x,然而这个解只给出扒窃既遂数额的上限,而没有给出下限。我认为,这个下限数额应该参考多种因素,包括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居民人均收入水平以及居民对

7、扒窃行为的容忍程度等。为了维护司法的统一,最高司法机关应该及早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来明确扒窃既遂的数额标准。三、从刑法立场的角度作出的讨论此处有关扒窃犯罪的既遂标准的讨论实际上是两种不同刑法立场的对立。一种立场主张缩小刑罚的范围,其主张只对哪些对法益造成实质的侵害或引起急迫危险的行为处以刑罚,以达到最大范围内保护公民自由的H的;另一种立场主张,刑法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刑罚来侨正犯罪行为,以达到保护社会的目的,其主张只要行为人有犯罪的故意,并将着这种故意付诸实施,哪怕这种行为根木不会对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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