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优化思考

浅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优化思考

ID:45938297

大小:70.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11-19

浅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优化思考_第1页
浅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优化思考_第2页
浅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优化思考_第3页
浅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优化思考_第4页
浅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优化思考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优化思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优化思考论文摘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我刑法理论中的基本原则之一,但由于其自身的模糊性以及不易操作性遭到了越来越多学术界的怀疑与批判。本文首先对该原则进行层次性内涵分析,并列出该原则遭到质疑的原因,试图通过笔者自己的见解提出对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优化建议。论文关键词主客观相统一模糊性优化建议一、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层次性内涵分析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中国刑法学理论中被视为刑法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与客观主义、主观主义所并列的刑法基本立场之一,对犯罪论与刑罚论都有重要的影响。更有学者认为其是犯罪概念、犯罪构成及作为其核心的社会危

2、害性理论得以建立的依据。主客观相统-,顾名思义,即既要考虑主观因素又要考虑客观因素,将主客观因素并重,形成统一矛盾体,这样的方法论是我们刑法研究所必须掌握的。传统的刑法学理论认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观与客观两方面的条件。该界定的模糊性引起了学界的争论,有反对者认为r主客观相统一这类口号,使得思维简单化,混淆了很多复杂的关系,容易使人误解为主客观要件同等重要,是半斤八两的关系。”笔者认为,一味地否定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企图引入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而直接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直置换

3、为法益侵害原则和责任原则的做法并不可取,完全按传统的方式理解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做法依然是不值得提倡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内涵应该包含以下三层含义:一是任何客观犯罪都是在主观心理支配下造成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或后果;二是构成犯罪必须满足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结合的总和;三是任何犯罪的认定与量刑都是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与犯罪客观事实相统一的结果。我们通常讨论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均是在第二层次,而忽略了第一层次和第三层次。第二层次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实质上就是指犯罪构成体系,也即是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并重,均不能偏废。本文中笔

4、者想通过自己的见解与读者探讨一下主客观原则的第一层次与第三层次。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第一层次的含义,实质就是对犯罪本质的分析。这是基于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的不合理性而构造出来的一个新的概念名词,即在分析犯罪本质的时候应该对主观和客观各方面因素综合权衡,而不能只将人身危险性、反社会性格、犯罪动机等主观要素作为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的标准,也不能仅仅关注实际危害作为犯罪的基本要件。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第三层次含义,说到底就是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该层次把握好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最重要的。因为定罪量刑在犯罪嫌疑人看来无疑是最重要的环节,其影

5、响着犯罪嫌疑人的各项具体权利与义务。作为公民仆人的国家干部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在这一环节必须高度警惕,必须要能不负人民厚望,保证既不放纵罪犯又不冤枉好人,实现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和特殊预防功能,进而实现国家法律的真正价值。然而,该层次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又是最难把握的,毕竟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每个人对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看法不一定相同,对客观存在的法律法规的理解也有区别,自然而然在利用自身知识运用法律法规进行定罪量刑的时候就产生了差异,这又是实现司法正义所不能忍受的。因此,在该层次上掌握好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才是最有价值的。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6、在实践中的瓶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实践中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从其被提出到为广大学者接受再到如今被很多学者争议,都体现了其在刑法学上重要的研究价值以及无法超越的法律地位。本节中笔者想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简单阐述其在实践中遇到的难题。(-)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正当性怀疑在刑法学中,追溯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谱系,都会涉及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并且一般都把刑事古典学派称为客观主义,把刑事实证学派称为主观主义。而主客观相统一即是建立在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理论之上,大有取其折中意思的意蕴。然而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并不完全等同于在犯罪论体系中的犯罪构成

7、中的客观结构与主观结构。理所当然,建立在归责客观主义与归责主观主义基础之上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正当性受到了广大学者的怀疑。主客观相统一基本上是一个存在论的命题,它所要解决的是归因问题。而价值判断所要解决的是归责问题,它是一个规范论的命题。从存在论到规范论,从归因到归责,我认为是整个犯罪论体系演进的一条基本线索。但许多学者认为目前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发展早已超越了存在论,已经进入到规范论与价值论的知识领域,但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仍然局限于存在论的知识范围内,除此之外,其本身又具有抽象性与含糊性,应以法益原则和责任原则予以取代。对于主客

8、观相统一正当性的这个问题,理论界有了很大的争议。笔者认为,既然一个规则有存在的价值,并且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在法律基础理论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的规则,肯定具有其不可取代的优点。况且,某些学者所提的以法益原则和责任原则取代主客观相—致原则,该论断似乎有点果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