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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梳理和解读《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三大变化之一:参保范围扩大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三大变化之二:生育津贴计发办法调整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生育津贴=————————————×产假天数30《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
2、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三大变化之三: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调整一、提高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二、调整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按项目支付范围三、增加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按项目支付范围Page5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调整一、提高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400元提高至2800元,二级医院由2300元提高至2700元,一级医院由2100元提高至2500元。(二)自然分娩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000元提高至3000元,
3、二级医院由1900元提高至2900元,一级医院由1800元提高至2700元。(三)人工干预分娩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100元提高至3300元,二级医院由2000元提高至3200元,一级医院由1900元提高至3000元。Page6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调整二、调整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按项目支付范围(一)剖宫产术合并执行一个定额标准,三级医院4400元,二级医院4200元,一级医院3800元。(二)住院分娩当次出血量大于500ml或血小板计数小于8万/mm3调整为按项目付费。Page7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调整三、
4、增加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按项目支付范围(一)参保职工实施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门诊发生的相关检查费,按300元限额标准支付。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二)住院分娩当次按项目支付范围增加产褥期感染。Page8生育保险的相关文件一、基本文件规定及配套解释文件二、国家和北京市的其它文件三、有关生育保险报销的规定Page9生育保险的相关文件一、基本文件规定及配套解释文件1、《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154号,2005年1月5日发布,7月1日起
5、施行)2、《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62号,2005年5月24日发布,7月1日起施行)3、《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2006年12月4日发布,2007年2月1日起实行)4、《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4号,2009年6月1日开始执行)5、《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2012年1月1日起实行)Page10生育保险的相关
6、文件二、国家和北京市的其它文件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第9号令发布)2、《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3、《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4号)4、《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Page11生育保险的相关文件三、有关生育保险报销的规定1、《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5〕
7、63号)2、《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医保发〔2005〕37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等。Page12《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2004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王岐山二○○五年一月五日Page13《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
8、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解读:此条在334号文件中调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扩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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